(深圳市)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10/15 |
颁布日期: |
2010/04/13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10/15 |
颁布日期: |
2010/04/13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交规〔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193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交〔2006〕536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2005〕565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深交〔2006〕76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107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深交〔2006〕57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706号)
8.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05〕61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697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深交〔2003〕146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交〔2005〕616号)
为维护港口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港口及道路运输安全,促进港口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加强对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港区作业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驻深异地车辆还须具有《驻深运输证》。
(三)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我市东、西部港区联合推出了“港运通”卡,对所有进出港区作业的车辆实施IC卡管理。我局将依法对已办和新办“港运通”卡的车辆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对已办理“港运通”卡的车辆对照上述条件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合法的予以保留,非法的予以取缔。
(一)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企业注册地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附表1)和《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2),并提交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按以下方式报交通主管部门(港务主管部门)核查:
特区内注册和驻深异地车辆资料交市交通局(港务局)货运管理分局。
宝安、龙岗区注册的车辆资料分别交市交通局(港务局)委托的宝安、龙岗区交通局。
(二)核查单位收到港口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依法对车辆的营运资格进行核实、甄别、确认,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对不合法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依法查处。
(三)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查结果,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的8个工作日内核销不符合法定条件车辆的“港运通”卡,并将核销结果送有关核查单位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
四、对新办“港运通”卡的车辆,按以下程序核查:
(一)申领“港运通”长期卡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填写并向相关核查单位提交《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车辆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3)、《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驾驶员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4)及以下资料:
1.企业《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4.驻深异地车辆《驻深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有关核查单位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相关企业可凭核查结果到任一港口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卡。
(二)临时进入港区的异地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可直接到港区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临时卡。港口经营企业办理完毕后,应当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附表5)、《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6),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情况报相关核查单位核查。
五、我局拟在现有“港运通”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交通主管部门与港口经营企业之间具备办公自动化功能的发卡核查系统,网上传递,互通相关资料,提高“港运通”卡的办理效率。
六、各核查、监督单位,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我市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的健康发展。
七、所有表格、资料及核查、办理、注销结果均可在市交通局网站查询、下载(网址:www.sztb.gov.cn)。
八、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表:1.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略)
2.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略)
3.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车辆监督检查登记表(略)
4.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驾驶员监督检查登记表(略)
5.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略)
6.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略)
7.新申办“港运通”卡核查流程图(长期卡)(略)
8.新申办“港运通”卡核查流程图(临时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