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5/25 颁布日期: 2008/05/25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5/25
颁布日期: 2008/05/2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深府〔200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已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   包括内伶仃岛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2.梧桐山一类区。   包括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及仙湖植物园。   3.石岩水库-铁岗水库-西丽水库一类区。   包括石岩水库、铁岗水库及西丽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外围边界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4.排牙山一类区。   指排牙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鹏半岛一类区。   指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二类区。   (三)缓冲带。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500米宽的缓冲带。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向外延伸300米设置为缓冲带,其它一类区向外延伸500米设置为缓冲带。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向一类功能区靠拢。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二级标准。   (二)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空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三)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的坐标为准。   (二)本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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