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2/10/28 |
颁布日期: |
2002/10/28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2/10/28 |
颁布日期: |
2002/10/28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参加
社会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2]16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不实行火葬的,不得向丧主发放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2)12号)“严禁非僧尼的遗体在寺庙焚化”以及《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等规定的精神,现就汕头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死亡后,其遗属享受死亡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死亡后遗体按规定实行火化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简称死亡待遇,下同)。死亡后遗体不按规定实行火化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情形者外),其遗属不得享受死亡待遇。
二、严禁非僧尼的遗体在寺庙焚化,非僧尼遗体不按规定火化的,其遗属不得享受死亡待遇。
三、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