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印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汕头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26 颁布日期: 2011/05/26
颁布机构: 汕头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26
颁布日期: 2011/05/26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印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1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连年开展造纸、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尤其是去年以来,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造纸、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环保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落实国家环保部挂牌督办我市造纸行业污染整治和市环保局、监察局挂牌督办澄海莲下造纸行业及全区电镀行业污染、潮南峡山印染行业及全区线路板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全力推进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取得一定进展。特别是去年全市造纸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国家环保部已发文予以摘牌,为推进我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供了经验。但是,相对于造纸行业整治而言,我市印染、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相对滞后,整治效果不尽人意。今年来,市环保局组织对全市前阶段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摸底抽查。检查发现,我市印染、电镀行业污染仍较突出,存在部分企业关停不彻底、整治不到位、治污设施与生产规模不匹配、治污效果差、设施管理不规范不落实、运营不正常、偷排污染物、变相违规生产、违法重建改建扩建迁建等问题,亟待在下一步整治中予以解决。针对当前我市重污染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创模整改要求和实施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和推进我市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成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决定在今年底前对我市2008年以来重污染行业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2011年重污染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深化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作为2011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一项重要内容,与我市迎接创模复检、落实“十二五”污染减排、推进练江污染整治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环保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2008年以来全市印染、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集中整治,以强化重污染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后督察作为环保专项整治的新起点,以严格环保准入倒逼治理无望的重污染企业落实关停、倒逼落后工艺落后产能加速淘汰、倒逼保留企业规范管理和治污升级;严格落实环保规划,积极推进重点行业基地环评,大力推行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进园入区,促进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执行市政府汕府〔2011〕1号文《关于对练江流域汕头段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全面实施重污染行业区域限批,推进行业污染源头控制;严厉打击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以铁的手腕推进重污染行业污染整治,维护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   二、推进印染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要针对前段我市印染(含配套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执行省环保厅粤环函〔2011〕39号文《关于汕头市历史遗留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和省、市练江污染整治方案,以规范和强化重污染企业环境监管、实现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为目标,全面提升印染、电镀行业环保整治效果。重点推进四方面工作:   (一)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近年我市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中已实施关停的印染、电镀企业“回头查”,发现死灰复燃的,报请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措施,切实改变已关停企业关而不死的局面。   (二)依法取缔属“十五小”的小印染、小电镀企业或无证无照印染、电镀作坊,由区(县)政府组织落实断水断电和拆除设备等强制性关停取缔措施。   (三)对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和“十五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手续、已完成污染整治的印染、电镀企业,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核查,达到《专项整治要求》(附件1)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暂时纳入区级老污染源管理;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   (四)对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和“十五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配套印染企业和配套电镀企业,分别下列情况作相应处理:   1、主业(不含印染、电镀工序)需履行环保报批手续已依法履行,配套工序经治理已达到《专项整治要求》的,由区(县)环保部门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暂时纳入老污染源管理;配套工序污染治理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企业配套的印染、电镀工序。   2、主业(不含印染、电镀工序)需履行环保报批手续至今未履行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主业环保报批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   三、严格整治要求,强化后续监管,推进定点基地建设   (一)根据创模考核关于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省政府《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到2011年底,流域内工业废水要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的要求,以及省环保厅《关于汕头市历史遗留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函》,今年我市重污染行业环保专项整治主要针对2008年以来我市印染、电镀行业环保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其中,潮阳区、潮南区印染(含配套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企业环保整治重点解决2009年两区政府报市政府要求予以保留和拟保留印染、电镀企业的环保纳入管理问题(具体企业名单详见汕潮阳府〔2009〕4号文和汕潮南府〔2009〕2号文),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的坚决予以强制关停;上述区政府文件以外的印染、电镀企业,区政府经组织审查认为符合《专项整治要求》需要保留的,另列明企业名单并专文请示市政府审定批准。   (二)今年全市印染、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截至2011年12月底。各区(县)环保局开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12月底前书面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报市政府。请各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将各地纳入本次环保专项整治范围的企业信息按本通知所附《印染、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情况一览表(表模)》(附件2)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本次重污染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企业申请环保纳入管理的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凭证,由区环保部门根据《专项整治要求》及本通知要求,参照汕市环〔2009〕108号文《关于对潮阳区谷饶镇和潮南区两英镇印染企业专项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执行。纳入管理企业执行的环境监测标准按现行国家、省最新环境标准执行,区级环保部门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应明确企业具体执行的环境标准,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届满应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   (四)从今年6月起至年底,各区(县)环保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本辖区已落实关停的重污染企业,以及经核查已达到《专项整治要求》、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卫星定位坐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企业信息)报市环保局备案。对已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区环保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纳入管理企业的后续监管,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经查发现企业存在偷排污染物、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第一次责令停产整治两个月,发现第二次责令停产整治四个月,发现第三次吊销临时排污许可证,并实施强制关停。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停产整治和强制关停工作。各区(县)环保部门要按规范做好关停企业相关资料建档工作,以作为实施结构减排的依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要组织对各区报备的纳入管理企业和已关停企业进行复核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通报区政府按上述要求进行处理;对纳入管理企业要组织对其补缴排污费进行稽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五)各区(县)开展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应严格执行市的整治要求,对无照经营的重污染行业作坊、原已列入关停范围却以变更经营主体等方式变相继续生产的企业、乘专项整治之机扩大生产规模(含增设印染、电镀工序)的污染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污染企业,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强制关停,区环保部门不得给予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严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六)鉴于我市尚未建成印染、电镀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印染、电镀项目审批权在省级环保部门,以及本次专项整治旨在妥善解决我市重污染行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实际情况,在本次专项整治中由区级环保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只作为企业暂时纳入环境管理的前提条件,不作为免除此类企业依法需履行建设项目环保报批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七) 各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市环〔2009〕262号),全面加快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建设,抓紧实施本辖区印染、电镀行业定点基地建设计划,按汕市环〔2009〕262号文要求,至2015年所有新建(包括迁建)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项目全部进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应于2011年8月底前制定实施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建设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2年底前要完成定点基地报建手续。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1年汕头市印染、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要求   一、总体要求   印染、电镀企业整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镇、区两级政府审定同意的文件为据)   (二)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经信部门确认不属于国家产能淘汰范围。   (三)清洁生产达到相应清洁生产标准三级以上水平。   (四)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且排放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配套锅炉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手烧锅炉等淘汰炉型,且配套了高效除尘设备,烟囱高度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规定,并建有堆放煤炭、煤渣的专门库房。   (六)排污口规范化设置,仅设一个排污口,在厂外边界设置开放式排水检查井;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并落实运营责任。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准)。   (八)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档案。   (九)印染(含配套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企业应承诺在我市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后无条件迁入定点基地进行生产和经营。   (十)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履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并已补缴投产至今的排污费。   二、印染企业环保整治要求   印染企业环保整治除应符合上述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工信部《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淘汰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不属于十五小中的“小漂染”,生产规模达到1000万米/年以上,毛机织物印染生产规模达到100万米/年以上(生产规模及是否是落后工艺、设备须以经信部门核定的证明文件为准)。配套印染工序的纺织企业不规定生产规模,但印染工序只为本企业的主业服务不得接受外加工。   (二)污水处理设施要求:必须按照经信部门核定的生产规模配套物化和生化处理设施,废水回用率30%以上。物化处理及生化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规模均应按照生产规模核定的生产设备满负荷运行的用水量核定,生化设施生化处理池应建成满足设计工艺要求停留时间的有效容积(按照平均产排污系数,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用水2.5吨/100米,布重14kg/100米,每吨布用水量约178吨水;纱线、针织物1吨坯布平均用水130吨,年生产时间300天算,每天排水1400÷300×178=830吨,达到准入条件生产规模需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最小处理能力为每天1000吨污水量);经核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跟经信部门核定产能相匹配。   (三)使用锅炉要求:(1)配套锅炉不使用国家淘汰名录中手抄锅炉等淘汰炉型;(2)烟囱高度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标准的规定。 (3)锅炉废气达标排放。(4)建有堆放煤炭的专门场地,落实防雨淋防溢流措施。   (四)排污口规范化设置:(1)外排污水必须经过两级处理并从规范化排污口排放。排污口已按要求落实规范化整治,设置一个排污口,并申领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厂外边界设置了开放式排水检查井。(2)按《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通过验收。进、排水均需安装流量计,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日排水量4000吨(或20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需安装COD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3)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可简化处理流程的超越管、溢流口,或将污水混入雨水管道直接外排,或私设暗管(非法排污口),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排污行为。   (五)依法妥善处置固废危废:(1)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必须按污水处理规模配套污泥脱水干化设备,印染污泥脱水后,应依照广东省严控废物管理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并建立处置档案。(2)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锅炉煤渣、粉煤灰等)应按规定建立固定贮存场所,落实防雨淋防渗漏措施,设立标志牌,建立台帐。(3)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贮存场所需设立警示牌,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1)企业已自行落实技术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建立健全了设施运行维护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企业自身没有技术能力对污染治理设施(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进行管理或维护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或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及监控设备正常运行。(3)经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七)车间废气要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排放。企业已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顿厂容厂貌,杜绝跑冒滴漏。   (八)印染企业排放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配套印染工序的纺织企业,主业已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报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除免由经信部门核定印染工序生产规模外,其他整治要求参照上述印染企业环保整治要求执行。   三、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要求   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企业除符合上述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电镀企业年电镀生产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整个企业的电镀生产总值在70%以上;配套电镀年总产值20000万元以上,且电镀车间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电镀生产总值在75%以上。   (二)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中二级标准。   (三)企业必须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等。   (四)污水处理设施要求:必须按照经信部门核定的生产规模配套电镀废水治理设施。经核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经信部门核定产能相匹配。   (五)电镀废水处理污泥应干化处理,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同时建立处置档案。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规定建立固定贮存场所,落实防雨淋防渗漏措施,设立标志牌,建立台帐。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贮存场所需设立警示牌,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1)企业已自行落实技术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建立健全了设施运行维护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企业自身没有技术能力对污染治理设施(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进行管理或维护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或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及监控设备正常运行。(3)经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七)企业已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顿厂容厂貌,杜绝跑冒滴漏。   (八)在线监控设施要求:在线监控设备必须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设备工作电流和监测废水排放量,用水应配套计量设备;废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废水关键指标。排污口规范化按照《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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