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发展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06/15 颁布日期: 2006/06/15
颁布机构: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发展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06/15
颁布日期: 2006/06/15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发展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监察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建设局、汕头市农业局、汕头市经贸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市国资委、汕头市国税局、汕头市地税局、汕头市工商局、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编办、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总工会、汕头市妇联、共青团汕头市委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汕劳社[2006]4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物价局、总工会、妇联、共青团: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6]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各地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或转制需安置人员。即已按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人员。   3、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除税收减免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再就业优惠证》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对其可享受的扶持政策项目进行相应标注。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在当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管理   (一)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可凭相应证件资料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持《失业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应届毕业生;   5、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一次1年。   (三)对从事微利项目(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但展期不贴息。   三、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并出具证明报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凭《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委托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的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四、关于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一)就业困难群体的对象包括:   1、持《 再就业优惠证》 中的“4050”人员。即女40 周岁以上,男50 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按实际计算,最迟不超过2007年12月31日);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镇(街道)一级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负责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出具证明。   (三)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统一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   五、关于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各区县要确保在2006年完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落实区县一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要整合就业服务资源,统一城乡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登记制度,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可按实际成功推荐就业人员向县以上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市和区县一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给予补贴。   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七、关于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企业一次性裁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裁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八、关于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汕头市劳动保障局 汕头市发展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监察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建设局 汕头市农业局 汕头市经贸局 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国资委 汕头市国税局 汕头市地税局 汕头市工商局 汕头市统计局 汕头市编办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总工会 汕头市妇联 共青团汕头市委 20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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