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5/16 颁布日期: 2005/05/16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5/16
颁布日期: 2005/05/16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委直属各单位、市公交出租车企业、市客货运站场、市客货运企业、各综合性能检测站、市各有关停车场、市各有关维修企业:   按照《广州市交通行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之营运车辆排放治理工作实施子方案》的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市创模工作,做好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现将《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   一、各营运企业、客货运站场、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等单位要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车辆尾气排放治理工作,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抓好治理工作。   二、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要确保车辆维修、检测质量   (一)维修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污染车辆的治理工作,做好治理记录档案,经检修后的车辆(包括LPG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不能治标不治本。   (二)经二级维护作业的公交、客货运等柴油车辆,出厂排气检测的烟度值应≤2.7Rb并在急加速或收油门时均不冒黑烟。   经二级维护作业的汽油车辆,尾气达标标准为轻型车CO≤4.5%,HC≤900ppm,重型车CO≤4.5%,HC≤1200ppm。   (三)维修企业要对治理质量负责,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造成车辆冒黑烟或不达标的,要追究责任。   (四)维修企业要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所有固体废物(废旧油料、轮胎、电池)集中处理,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废物回收公司集中回收。   (五)综合性能检测站要严格执行二级维护质量检测标准和排放检测操作规程,排气检测与车辆动力性检测必须同时合格。   (六)所有的废气检测设备都要按周期(每年一次)送计量部门强制检定,检定证书要妥善保存。   (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维护废气检测设备,设备在每天使用前都要进行检查校准,定期用标准气或烟度卡进行设备标定。   三、做好尾气排放治理培训工作,推广应用污染治理经验   (一)举办培训班,组织营运单位开展治理经验交流,学习国家二级维护制度、排放标准知识、《公交车环保污染治理工作指引》、《客货运车辆排放污染治理工作指引》(见附件)等治理培训资料,向营运单位推荐治理工艺、治理产品。   (二)组织维修企业开展技术交流,组织维修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开展各项治理技术培训,按照《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维修施工,提高排气污染治理水平。   (三)组织营运企业、客货运站场、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等有关人员进行尾气检测岗位培训,正确掌握检测方法和技术标准。   (四)各营运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环保意识教育,对驾驶员的操作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避免由于操作原因造成车辆污染。   四、公交、出租企业要积极推进LPG工程   (一)各企业要积累总结LPG运行、维修、管理的经验,建立LPG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和事故应急处理体系,进一步减少燃料消耗和尾气排放,并及时跟进LPG车辆尾气排放情况。   (二)各企业要防止LPG泄漏造成对环境的影响,要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环保体系的顺利运行。   (三)对于暂无LPG化的公交、出租车辆,企业仍要继续做好车辆尾气排放治理工作,按照强制维护、定期检测的车辆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各项治理措施,降低排气污染。   五、客、货运输业户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一)成立车辆污染治理机构,配置专人负责。建立车辆污染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冒黑烟车辆上路要追究责任。   (二)车辆维修工作应委托由交通部门认可的二类资格以上的维修厂进行,强制维护、视情修理。运输业户要配合、督促维修厂落实各项治理维修工艺技术,提高维修质量。   (三)有20台营运车辆以上的业户须配置废气分析仪或烟度计等检测设备,有20台营运车辆以下的业户由其委托的维修厂或检测站做好车辆的检测工作。   (四)严格执行回场检制度,安排专人在每天收车后或出车前对尾气排放进行检测,并做好回场检测记录。检测烟度值>3.5Rb或目测有黑烟排放的柴油车, 以及尾气排放CO>4.5%,HC>900ppm的轻型汽油车, CO>4.5%,HC>1200ppm的重型汽油车应停止营运,安排送维修厂检修。   (五)大力推广、普及使用清洁燃料(如低硫柴油)、添加剂等治理产品,积极应用各项污染治理措施,降低车辆排放污染。   六、客货运站场要把好进站车辆的排气检测关   (一)切实按照各项环保要求规定做好进站车辆尾气检测工作,加强对检测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二)检测烟度值>4.5Rb(《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或目测冒明显黑烟的柴油车,以及尾气排放CO>4.5%,HC>900ppm的轻型汽油车, CO>4.5%,HC>1200ppm的重型汽油车必须不予放行(《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对不合格车辆应告知司机立即停止营运,安排送维修厂检修,检修后须到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烟度值≤3.5Rb且不冒黑烟)。   检测烟度值>3.5Rb或目测有少量黑烟排放的车辆应做好有关记录,告知司机在当次营运结束后,安排送维修厂检修。如再次进站时检测仍未合格的则不予放行,要求检修合格后方予放行。   (三)进站车辆检测情况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附件:   1、《关于印发〈公交车环保污染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维管[2003]20号)(略)   2、《关于印发〈客货运车辆排放污染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维管[2004]8号)(略)   3、《关于下发<广州市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尾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运管[2004]7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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