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客货运企业营运车辆节能减排工作指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8/08 |
颁布日期: |
2008/08/08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8/08 |
颁布日期: |
2008/08/08 |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客货运企业营运车辆节能减排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运管〔2008〕107号)
各客、货运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尾气治理工作,落实各区属客货运企业的环保监管,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广州市客货运企业营运车辆节能减排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广州市客货运企业营运车辆节能减排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尾气治理工作,落实各区属客货运企业的环保监管,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广州市交通行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广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修订)》和《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区客货运车辆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区所辖公路客、货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本指引所称营运车辆,是指持有市运管局、区(或县级市)交管总站所发营运证的车辆。
第三条 营运车辆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国策,围绕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以我市交通企业为实施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增强交通行业节能降耗意识为基础。
(二)坚持节能与运力结构优化、技术进步与运输管理相结合,强化节能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道路运输的建设。
第四条 各企业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客、货运车辆节能减排工作。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明确并落实各级、各部门节能减排责任,指导区属企业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将车辆排气污染治理纳入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治理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五条 建立排气污染治理机制
各客、货运企业应制定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由企业主要领导作为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召开尾气治理工作会议,布置、检查尾气治理工作情况,督促企业逐步形成车辆尾气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第六条 合理调节运力结构
各客、货运企业应根据营运线路的情况,认真研究运力结构调整。客运装备方面,干线公路鼓励发展大型客车,提高运输能力,降低单位运输成本;普通公路推广使用经济适用车型,提高发展高效低耗环保的新型运力。货运装备方面,鼓励使用重型车、专用车和厢式车,逐步提高在营运货车中的比重,重点发展适合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大吨位多轴重型汽车和适合城区内短途集散的封闭小型货运汽车;推进拖挂、甩挂运输,提高牵引车利用效率。
第七条 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按照尾气检测技术要求,营运车辆50辆以上的客、货运企业原则上必须配备尾气检测仪及相关设施、检测场地,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车辆尾气检测,确保上路营运车辆尾气排放达标。尾气检测人员必须参加尾气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营运车辆50辆以下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修理厂每月进行检测。
第八条 加快高排放车辆更新升级
各客、货运企业应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排放营运车辆,鼓励更新使用大吨位、环保型国Ⅲ标准运输车辆,推进企业车辆升级换代。同时,各企业还应积极引进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车辆升级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 严格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各客、货运企业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对所有营运车辆的基础台帐、性能数据都有详细的记录。与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签订车辆维修委托合同,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情况,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营运要求,尾气排放达标。同时,各企业还应加强司机自检、企业回场检,每次检测都要做好记录,严格落实“回场必检,合格放行”,杜绝“冒黑烟”车辆出场。
第十条 建立油耗监控指标
各企业应根据营运车辆的车型、车龄、车况以及行进的线路等情况,建立每台车的油耗监控指标,同时制定相应的用油管理制度,对达标的车辆进行适当奖励,对超标车辆进行重点督促,鼓励从业人员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一条 尾气超标车辆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凡经排气污染抽检执法中尾气超标车辆,或群众举报的“冒黑烟”客运、货运车辆,以及各客、货运站场检测尾气不达标的车辆,各企业应立即将车辆停运,送修理厂维修,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营运。同时,各企业还应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冒黑烟”车辆上路情况,要追究内部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宣传
各企业应积极开展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环保意识、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教育司机文明行车,在道路运输行业内形成良好的节能环保氛围。
第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