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广州港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9/09 颁布日期: 2008/09/09
颁布机构: 广州港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9/09
颁布日期: 2008/09/09
广州港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港口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2008年8月起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省交通厅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局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同时转发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函〔2008〕1450号),请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2.《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函〔2008〕1450号)(略) 广州港务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广州市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92号)和省交通厅的部署,为确保水路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完好和运输生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广州港务局成立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何德思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港务处、航务处、安监处、科技处、规建处和各分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港务处许兆杰处长任主任,成员有张海涛、陈君毅、刘莹、蒙培奇、胡敏、肖瀛,办公室设在港务处,负责超载治理的日常工作。   各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的要求,充分认识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抓此项工作,并将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名单于9月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君毅,电话83050258,传真83050254)。   二、工作安排   我市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自2008年8月下旬开始,到2009年5月中旬完成,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   从2008年8月下旬起至9月30日止。各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要对本企业码头的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并于9月12日前填写《内贸集装箱作业港口经营人称重系统调查表》(附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也要积极向货主单位宣讲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开展此次超载治理的精神,帮助货主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我局各管理分局要对本辖区内从事内贸集装箱经营的港口经营人进行核查,做到不缺不漏。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宣贯会、走访企业以及利用网站、报刊等媒体,向港口经营人、船公司和货主单位进行广泛宣传。   (二)加快硬件改造,完善信息系统   从2008年9月起至2008年12月15日止,各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应完成两个系统的建设。一是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该系统由省交通厅于2008年11月30日前开发完成并正式启用,各相关企业按照统一要求传送信息数据。二是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要按照内贸集装箱港口规模和基础设施条件,完成码头闸口改造和称重系统建设工作,以及与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   以上两个系统的建设改造工作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并向我局设在所在地的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局组织验收。我局验收合格并经省交通厅检查通过后,由我局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不能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的,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三)集中治理,加强管理   从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从2008年10月8日起,全国内贸集装箱码头同时开展集中治理。在此期间,我市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在抓紧建立和完善监控信息系统和码头闸口称重系统的同时,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对超载箱实施强制卸货的要求,经称重检查确认为超载箱的,要求发货人或托运人拖回减载,如发货人或托运人不愿或不能拖回的,在港区内强制卸载并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自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所在地我局管理分局备案。   我局相关管理分局要督促和指导各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按时完成两个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做好超载箱减载作业收费标准备案工作,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坚决制裁违规超载行为。   三、总结验收   从2009年4月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由我局领导小组对全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做好迎接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组织的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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