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7/01 |
颁布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7/01 |
颁布日期: |
2009/01/01 |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登记及待遇核发等业务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内,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负责对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两区两市应积极予以协助及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条 两区两市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严密、规范、高效的审批、审核、经办工作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合理设置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检查。对于核发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对应设立录入、复核两个工作环节。录入、复核岗位应依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录入和复核,没有复核的业务无效。
(二)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对于补缴当前费款所属期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需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对于补缴1998年7月前养老保险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补缴业务;退款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业务,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审核后,由市基金中心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退款业务。
(三)建立健全参保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全部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条形码业务档案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规定进行保留、归档。
第五条 两区两市建立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等需报市基金中心备案。
第六条 两区两市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将业务办理政策依据、条件、程序等整理编印并形成宣传单张,在受理场所张贴并提供给参保对象索取、阅读。
第七条 两区两市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时,应按照《关于对核定社会保险加收滞纳金若干问题的批复》(穗劳社函〔2005〕820号)和穗劳社局长办公会议纪[2006]30号文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条 自2009年7月1日开始,市基金中心与两区两市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只转移缴费年限,不转移基金。参保人退休当月由退休地合并计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两区两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合并计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两区两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内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最后参保单位在本辖区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出业务时,应同时打印参保人的参保缴费记录明细表给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两区两市应做好对参保对象政策、业务经办的咨询服务工作,并协助市基金中心对投诉、信访案件进行答复。
第九条 两区两市应积极做好经办业务复议诉讼案件的答复答辩、出庭应诉工作,并就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复议、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协调。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市基金中心,并可提请市劳动保障局或市基金中心参与协调和应诉。
第十条 参保对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情节比较严重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基金中心与两区两市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 定期报告制度。两区两市应定期根据市基金中心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市基金中心每季度到两区两市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情况;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政务公开情况;内部监督检查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此外,市基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时提取相关参保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三) 业务分析例会制度。市基金中心、两区两市每季度召开一次业务协调会,对经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有关事项,规范经办流程。
(四) 问题反映制度。两区两市与市基金中心或其他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市基金中心或其他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
第十二条 市基金中心实施业务监督、检查管理,采取以下形式:
(一) 听取两区两市情况汇报,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及数据。
(二) 查阅两区两市实施审批审核业务过程的相关档案资料,检查内控机制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 实地察看经办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 查阅参保对象资料及经办结论,检查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判断把握情况和业务操作的规范情况。
(五) 向参保对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两区两市应配合市基金中心逐步规范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逐步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 两区两市应配合市基金中心做好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照市级统筹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计算机网络,加快本地数据的清理工作,并逐步将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上传市基金中心,与市基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确保市级统筹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两区两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