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规定

颁布机构: 市政园林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9/01/01 颁布日期: 1998/12/14
颁布机构: 市政园林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9/01/01
颁布日期: 1998/12/14
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规定  (1998年12月14日 市政园林〔1998〕9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监测,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和养护,控制城市排水污染,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排水监测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进行监测管理。   第三条 凡要向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人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其属下的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所赋予的权限协助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工作。   第五条 排水监测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城市排水监测的年度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掌握全市排水动态,负责对排水户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管理;   (三)参与城市排水事故的调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排水监测情况报告;   (四)承担排水户委托的排水检测及咨询服务;   (五)协助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六)协助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妨碍排水设施运行及违章排放的行为;   (七)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排水监测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七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排水监测站核准其所申报的排放水质、水量及处理工艺符合标准后,方可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其中,排放水量按照实测数据计算,对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按照核定量计算。   排水户变更排水条件的,须按前款规定的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八条 建设工程需临时排放污、废水的、应先进行沉淀处理,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 排水户应按排水监测的要求设置专用的水质、水量检测的检查井,并应有明显的定点标志。   第十条 排水监测站定期对排水户进行水质、水量监测,排水户应予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拒绝监测。   第十一条 排水监测站发现有超标排放或瞒报、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排水监测站对排水户提供的排水资料应当按用户要求保守秘密,并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排水监测工作人员在进行排水监测工作时,应佩带有效证件,依法监测;未佩带有效证件的,排水户有权拒绝接受监测。   第十四条 排水监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触犯刑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