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1/15 颁布日期: 2009/01/15
颁布机构: 广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1/15
颁布日期: 2009/01/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9]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   为进一步防治本市水环境污染,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把广州努力建设成为广东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乡的“首善之区”为目标,巩固和提升广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确保在2010年亚运会召开前,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整治任务   全面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规范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下称集污范围)内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综合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和行政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超标准、超许可总量向江河湖泊等水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举全市之力,确保2010年6月底前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巩固完善,保持良好水环境质量。   整治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饮食服务、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仓储运输、畜禽养殖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下称排污单位)。整治对象分为3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单位;非饮用水源保护区、非集污范围内超标准、超许可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整治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持续推进。   三、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公布经标注的本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域范围图件;牵头组织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河涌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制订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的工作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以污染源普查数据信息为依据,会同市水务局摸查集污范围内的各类排污单位的废(污)水排放情况,于2009年4月30目前进行排查,并甄别重点整治对象;组织保护饮用水源和河涌整治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以执法为手段,查处市属排污单位违法建设,超标准、超许可总量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限期治理和行政处罚;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对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且符合接管标准的市属排污单位,免征污水排污费;公布偷排、乱排污水企业名单。   (二)市水务局。负责及时公布经标注的本市集污范围图件;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对排污单位逾期拒不拆除沿江、沿河所设排污口的,实施强制拆除并追缴拆除费用;对逾期仍直接向水环境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单位,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研究制订鼓励排污单位主动配合将排污管道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经济措施。   (三)市工商局。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而被关闭的市属排污单位,依法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配合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排污单位实施整治。   (四)市城管局。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对排污单位逾期拒不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排污口的,实施强制拆除并追缴拆除费用。   (五)市建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在办理未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手续时,要求其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合格证明文件。   (六)市卫生局。制订管理办法,明确医疗卫生业排污单位整治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时限等。   (七)市市容环卫局。制订禁止向江河湖泊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执法方案。   (八)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对从事渔业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回收残油、废油进行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整治。   (九)市劳动保障局。协助对关闭、“双停”(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的市属企业做好劳动监察工作,避免拖欠工薪,预防劳资纠纷。   (十)市财政局。负责必要的财政支持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维稳工作,对妨碍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市物价局。协助市水务局研究制订鼓励排污单位主动配合将排污管道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经济措施。   (十三)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指导、解释工作。   (十四)市监察局。对河涌整治综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联合市环保局或市水务局实施挂牌督办。   (十五)广州海事局。强化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回收残油、废油监管。   (十六)广州供电局。协助对关闭、“双停”市属企业实施拉闸断电措施。   (十七)各区、县级市政府。建立本级整治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批开展查处、强制拆除、关闭、断水、断电等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摸查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涌范围内排污单位污染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违法设置排污口数量、位于集污范围内但废(污)水未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污单位数量。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09年2月1日至12月31日)。   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直接向江河湖泊等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整治的顺序为先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单位,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单位;先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畜禽养殖等生活污水排污单位,后工业企业等生产废水排污单位;先排放量大的单位,后排放量小的单位。   1.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前期摸查的情况,分批次、分时段开展查处、强拆、关闭、停水、停电等工作。   2.整合各部门力量,发挥媒体宣传、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和参与综合整治工作的氛围。   (三)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对全面整治阶段遗留的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分类,重点攻坚。各部门向广州市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总结经验。   (四)第四阶段(持续完善阶段,2010年7月1日之后)。   在回顾总结前3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和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及实施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苏泽群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广州市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由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水务局、工商局、城管局、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卫生局、市容环卫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法制办、监察局,广州供电局、广州海事局及各区、县级市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水务局、工商局、城管局派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各区、县级市政府参照市的做法相应成立整治工作机构。   (二)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由市主要领导每月主持召开的污水治理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综合整治工作。   2.定期督办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督促各相关单位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各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责任人,并根据阶段性目标的具体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3.信息报送制度。各相关部门明确一名信息员,以月报、季报的形式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环保、水务、工商、城管、农业、海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联合执法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原则上每月互通一批违法企业名单,适时组织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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