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站场装卸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8/07/07 | 颁布日期: | 2008/07/07 |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8/07/07 | 
              
              	| 颁布日期: | 2008/07/07 |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站场装卸安全管理的通知
(穗市政园林函[2008]1065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最近,进入广州市的液化石油气槽罐车发生了多起泄漏事故,对我市燃气安全构成了威胁。为保障液化石油气站场设施安全,加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站场装卸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液化石油气槽罐车装载作业,要严格执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不予充装,严禁超装、混装。
  二、液化石油气槽罐车卸车前,应认真核对车辆牌证资料,并按规程进行卸车前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槽罐车有超载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三、购买液化石油气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有关经营证照及运输车辆的危运《道路运输证》,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并不得将液化石油气交由无相应危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承运。
  四、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演练,加强应急抢险物质的储备,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同时应做好对装卸、运输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五、应建立人员、车辆等出入站场管理制度,设置24小时值班岗,加强对进出站场人员、车辆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场所。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二OO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