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8/06 |
颁布日期: |
2010/08/06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8/06 |
颁布日期: |
2010/08/06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穗环〔2010〕166号)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环〔2008〕89号)转发你们。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以及收费标准开展工作。严禁出借资质证书,设有分支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不得以其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外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首次在我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将有关材料送我局备案审核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工作。
二、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及时掌握从业人员资格登记情况和承接业务情况,禁止外机构人员“挂靠”或无证人员参与相关业务工作。要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对建设单位、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认真把关,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核程序,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规范统一。要对所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尤其注意保存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有关材料的原件,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备查资料。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可不定期抽查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档案管理情况,以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考核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管理。今后,我局将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环〔2008〕89号)和《关于加强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粤环〔2006〕10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批过程的退回修改纳入日常考核管理,具体做法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得出环境可行评价结论的,我局将一律不予批准,在全市予以通报,并视情提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环境保护部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处理。
(二)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编制质量问题,被正式发文不予批准退回的,每次均在网上公布退回情况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同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本年度同一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退回累计2次的,将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出书面警告,并在全市予以通报;上述情形被退回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将暂停受理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环境保护部责令整改3个月,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我局将提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环境保护部吊销机构评价资质证书。若涉及外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在整改结束后重新向我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材料审核手续。
(三)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退回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我局将实行严格管理,在一年内,对其编制的由我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列为敏感事项,提交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对其编制的由区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将实行抽查复核。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认真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同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本年度同一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技术评估部门退回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将由技术评估部门上报我局处理。
(五)区级环保部门应参照上述做法,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
四、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粤府〔2009〕1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等级和越权、违规审批。区级环保部门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情况报我局,由我局汇总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1.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略)
2.《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环〔2008〕89号)(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