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06 颁布日期: 2009/08/06
颁布机构: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06
颁布日期: 2009/08/06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09]908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印发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了专家论证程序。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9]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管理办法。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重点监控除按照《办法》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规定的环节严格监管外,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组装的起重吊装设备和在密闭环境下作业及使用有毒材料作业的安全管理。2008年1月,为指导建筑工地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我委印发了《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级认定标准和方法》;为配合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工作,经进一步整理、补充、完善修订了《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隐患认定和检查试行办法》。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站要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在实施《办法》时结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委(质量安全处)反映,联系人:陈庆亚,电话:83126788,邮箱:chenqingya@gzcc.gov.cn。   附件: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隐患认定和检查试行办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8月6日   附件: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隐患认定和检查试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高大支模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使用、人工挖孔桩、隧道矿山法施工、顶管施工等安全重点监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检查。   一、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 (一)风险等级 风险 等级 破坏后果 基坑和环境条件 特别 重大 (一级) 支护结构变形或土体失稳超过设计允许值,对基坑周边环境和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⒈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筑物; ⒉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重大 (二级) 支护结构变形或土体失稳接近设计警戒值,且每天变化速率大于1mm以上,对基坑周边环境影响一般,但对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介于一级和三级的基坑工程。 较大 (三级) 支护结构变形或土体失稳接近设计警戒值,在设计警戒值内,可能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产生不利影响。 开挖深度小于6m且在周围3倍开挖深度范围无特殊要求保护的建(构)筑物,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 (二)依 据 文 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市建委《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7]492号)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60-2008)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三)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1.检查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 (1)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其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达到7m和软土层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支护方案须经科技委的评审。 (2)基坑施工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基坑开挖前应对支护结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 (4)基坑开挖前必须编制专项开挖方案、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2.邻近基坑周边建筑物的房屋鉴定 根据周边邻近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房管局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 3.施工过程监控 (1)分层分段、对称平衡开挖,严禁超挖(腰梁、锚杆、锚索、钢或砼内支撑必须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才允许进行下层开挖)。 (2)开挖至坑底应合理安排工序连续施工,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3)严禁基坑边上超堆荷载,如:积土、料具堆放小于距坑槽边的安全距离;坑边机械设备对护壁的不利影响。 (4)坑底、支(围)护结构是否有漏水、渗水现象。 4.排水措施 (1)预防地下水渗透的方式及实体质量。 (2)排水措施、降水或隔渗的能力。 (3)防止周边建筑物或道路的沉降,或发生险情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5.基坑支护结构的沉降、变形监测 (1)基坑开挖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内容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精 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报警标 准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监测项目根据基坑的安全等级定,监测项目包括: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土体侧向变形、支护结构变形、支护结构侧土压力、支撑轴力、地下水位、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沉降和位移、支撑立柱沉降等。 (3)基坑监测由第三方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进行,其成果应及时提供给施工、监理、设计、业主等各方。 (4)基坑支护的监测工作是动态管理和信息化施工的依据,是基坑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挖过程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对开挖方案进行调整,当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设计、监督、监理等有关部门。 6.爆破作业 (1)爆破施工必须有专项方案并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 (2)炸药库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规定,电器照明器具应满足防爆的技术要求。 (3)每次爆破作业前必须向周边居民作安民告示。 (4)每次爆破的炸药用量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爆破震速应纳入第三方监测。 (5)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师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实施指导和检查。 7.支护结构的质量检测鉴定和阶段性及总体验收 (1)支护桩、锚杆锚索等应作抽样检测、质量鉴定。 (2)基坑分层开挖后,应对上层的支护结构的稳定性作出质量鉴定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层的土方开挖。 (3)基坑开挖完成后,必须由监理、设计、施工、建设等各方进行总体验收。     二、高支模工程 (一)风险等级 风险 等级 破坏后果 诱发事故的各种原因 特别 重大 浇筑混凝土施工,支架系统构造失稳变形屈服,可能会导致顶部施工中的建(构)筑物坍塌,造成作业人员或途经路人的群死群伤和周边建(构)筑物或设备的重大损失。 ⒈专项方案未经审批、或专项方案的主要技术参数无校核、或没有按照专项方案施工。 ⒉模板工程未经各方验收就投入使用,或验收手续不严谨。 ⒊支撑的构造材料事前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或使用其他替代物。 ⒋支撑系统的立杆、立杆可调支座、纵横水平连杆、剪刀撑的搭设和扣件等构件安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⒌承载支架立杆的地基承载力无校验,承载能力达不到要求;立杆底部无设垫板、垫块。 ⒍地基无排水措施或措施失效,地基被水泡浸而降低承载力 ⒎混凝土浇筑过程和凝固期没有进行模板体系的沉降、变形监测,未能发现事故预兆。 重大 在搭设模板支架过程中,无按专项方案实施,支撑、拉结等固定点不足,支架未形成一个刚体、稳定性差,可能会导致局部失稳坍塌,造成作业人员伤亡。 ⒈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实施组织管理和监控,或未能发挥作用。 ⒉管理人员无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⒊搭设中的支架未达到稳定状态时,没有采取临时的稳定措施。 ⒋在搭设中的支架上堆放材料。 ⒌交叉作业,没有统一指挥管理。 较大 作业面上局部存在集中荷载或动荷可能会导致支架局部失稳坍塌载,或施工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欠缺,可能会造成作业人员的伤亡。 ⒈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实施组织管理和监控, 2.施工机械设施,如电焊机、混凝土泵输送管理、布料杆等,投入使用无进场验收检查手续,或使用中无进行维护保养,导致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3.施工机械安置使用位置不当,或违反作业范围内不应有其他人员在场的规定。 一般 临时用电设施安全性能差:搭设模板或浇筑混凝土施工时,预留洞口防护或临边防护不严以及物料乱堆放,可能会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伤害。 ⒈临时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无验收,过程中无检查,用电设施安全性能差,未达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规定。配电设施的操作人员不懂专业知识无证上岗。 2.作业不设防护。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简陋。 3.现场无安全检查。 4.乱堆放材料、杂物。 (二)依 据 文 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粤建监字[1998]027号) 市建委《关于公布高支模工程施工方案审查推荐专家名单的通知》(穗建筑[2006]241号)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三)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⒈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核、论证 (1)高支模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4.5米的模板及其支架系统。高支模专项方案应有计算书。计算书应包括施工荷载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等方面的验算,支承层承载的验算。 (2)对已重复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架材料,应作必要的强度测试,技术方案应以材料强度实测值作为计算依据。 (3)对于特殊的工程结构,当模板面非水平面或施工荷载不均衡时,应按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能力计算确定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当高大模板工程达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须组织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 (5)支架立杆基础必须坚固,按设计计算要求严格控制支架沉降量。立杆的支承面是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在平整、夯实后必须做板压测试,加设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垫块支承立杆。 2.支验收与施工现场监控 (1)高支模分段或整体搭设安装完毕,经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体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 (2)高支模验收必须以专项施工方案对照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必须参加验收并签字。 (3)支模验收时必须使用扭力矩板手检查扣件螺栓的拧紧扭力矩。 (4)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模底下,并由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5)混凝土浇筑及凝固期,施工单位必须对支撑系统和浇筑物进行沉降、变形监测,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迅速疏散人员,待排除险情并经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检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6)实施拆除模板支架和模板前,必须有混凝土强度报告和经批准的拆除模板申请报告方可施工。   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装拆与使用 (一)风险等级 风险 等级 破坏后果 诱发事故的各种原因 特别 重大 塔式起重机(简称塔机)安装、拆除、使用过程中倒塌,造成机毁人亡,并危害周边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塔机是特种设备,其安装、拆除和操作驾驶均是特种作业,不管在设备机械状况、施工方案、操作规程、作业队的组织指挥和配合,以及作业人员知识、技能等方面存在问题,都可能发生事故。同时,管理、使用塔机等的相关责任单位因生产成本、工期等原因而规避行业监管的行为也是重大事故的诱因。通常造成事故的原因有: ⒈安装、拆除发生事故的原因 ⑴安装、拆除作业队不具备应有的施工资质和没有解决大型金属构件吊装、空中平衡、就位、组装和解体拆卸的能力。弄虚作假,规避行业监管的行为。 ⑵专项方案没有针对性,不能指导作业;或不按专项方案施工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 ⑶在不良环境(如视线不清)和不良天气(如四级及以上风力、或大雾、大雨天)状态下冒险作业。 ⑷塔机残旧和使用不良的零部件作替代品,导致构件金属疲劳变形屈服、断裂,或构件之间联接配合间隙过大产生震动、摆动导致整机失稳。 ⑸塔机保养维护不善或长期失修,造成机械传动系统、液压顶升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刹车系统等失灵和失控。 ⑹辅助吊装的装备(通常是汽车吊)由于种种原因而倾翻。 ⒉塔机使用时发生事故的原因 ⑴塔机司机违规作业。如强行起吊与地面有连接的物体;斜拉斜吊;擅自调整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缺乏检查、维护保养失效并超载吊运;变换运行速度不当及急刹车,产生强大的惯性力和倾覆力矩等。 ⑵由于塔机地基设计和建造的因素,因地基不能承受塔机负载运行时产生的扭矩、弯矩而倾覆倒塌。 ⑶塔机的附着杆与建筑物的附着力不足。 ⑷塔机的独立自由高度或附着自由高度超设计极限值,造成塔机负载运行时失稳。 重大 在顶升加节或拆除时的降节过程中,塔机失去平衡倾侧,随时有倒塌的可能。抢险排险一般是在高空作业,难度大、风险高,容易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机毁人亡。 ⒈安装、拆除作业队不具备应有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实习,无取得作业资格。 ⒉在强风天气下冒险作业。 ⒊顶升或下降时前后臂配重不当而失衡,或吊臂回转摆动造成整机失衡。 ⒋塔机年久失修,顶升套架导向装置与塔身的间隙过大。 ⒌顶升套架与塔身的临时定位偏移失稳,或液压顶升机构失压致顶升套架错位等。 较大 相邻的两台或以上的塔机群组的起吊作业,或塔机周边有建(构)筑物和高压输电线路,可能会发生碰撞、触电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⒈塔机安装专项方案的编制失当,未有妥善考虑施工现场周边环境。 ⒉未有严格控制相邻在建建(构)筑物的施工进度,由于后来者居上而限制了塔机的回转空间。 ⒊群机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防碰撞方案和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一般 塔机起吊作业时可能会发生吊重物空中坠落事故,造成地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⒈塔机负载运行前,没有进行空载试车,未能察觉塔机的起升高度限制器、小车变幅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失效的情况。 ⒉塔机保养维护不善,未能及时发现和修复钢丝绳破损、滑轮传导装置不畅顺、防脱绳装置失效、刹车失灵等故障。     ⒊塔机运行不平稳,或接近满载程度时其起升、回转、变幅同时动作,造成吊重物在空中晃动失稳。 ⒋吊索用具残破,吊重物的司索方法不对、重心不稳,受到惯性力作用时吊重物空中解体坠落。 (二)依 据 文 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66号) 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 市建委《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及安装告知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建质〔2009〕103号)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JG/T 100-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三)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⒈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1)塔机安装、顶升、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塔机安装工程和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塔机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组的论证,并有论证报告。 (2)使用《广东省建筑起重设备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监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塔机应在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塔机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安装检验合格后领取使用登记手续。 (3)塔机安装、顶升、拆除作业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应向工程项目监理和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塔机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专业安全检测和验收,在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签发后30天内,凭检测报告和现场综合验收手续到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广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5)每台塔机均配备《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履历手册》。塔机每次的安装、顶升加节、拆除等均由责任单位作出记录;塔机的定期保养、设备大修、设备改造、设备和人身事故也应作出记录。 ⒉塔机装、拆作业现场的监管措施 (1)塔机安装施工队伍及安装的设备必须与安装告知回执登记内容一致。塔机拆除和顶升加节作业原则上由原安装施工队负责,施工队伍要具备相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相应资格。 (2)作业现场应设《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拆除)作业公示牌》。施工现场应有安装作业指挥人,负责施工作业的统一组织指挥及承担施工安全的主要责任。 (3)作业范围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 (4)安装拆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5)在地面辅助吊装的外借汽车吊机,租赁单位必须具备起重吊装业务的经营资格,汽车吊机必须证照齐全,汽车吊机操作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6)禁止在四级风及以上的天气和晚上作业。 ⒊现场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 (1)禁止把基坑支护桩兼作塔吊基础支承桩使用。 (2)在深基坑支护结构边缘安装塔吊,必须征得基坑工程技术负责人同意。 (3)确保拟安装塔吊的360°回转空间,与架空高压配电线路及邻近建(构)筑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4)严禁把塔机塔身作为其他物体支撑或承载体。 (5)塔机基础节不得泡水或堆积杂物。 (6)塔机作业时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7)塔机司机、司索、指挥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8)现场资料应能反映塔机运行、交接班记录,每日保养记录;并应及时填写《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履历手册》。   四、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 (一)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 诱发事故的各种原因 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人员在地表下施工。由于地质情况复杂、作业环境恶劣、安全防护设施简陋,桩井下作业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随时可能受到涌水、流砂、塌方、有害气体的伤害,容易发生窒息、中毒、坍塌、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意 1.地质条件不适宜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如:地基土有较厚的流塑状、软塑状土、流沙;土层中存在腐植质有机物、煤层等而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地下水丰富等。 2.施工单位对安全风险评估不充分,专项方案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编制不完善,审查不严格。 3.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器材不符合规定或配置不足、使用不当。   外,往往会出现拯救遇险人员时,救人者在未采取自保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前赴后继,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在地下水丰富的地质条件下进行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必然会大量抽出地下水,导致周边地基土体沉降而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安全。 4.施工作业人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5.人工挖孔桩作业无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流于形式。 6.施工安全管理能力薄弱,施工过程缺乏有力的动态监控。 7.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无及时检查、鉴定、验收,对地质情况没有作及时观测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8.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当出现意外情况时,施救、抢险措施失当。 (二)依 据 文 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 市建委《关于人工挖孔灌注桩审查办法的通知》(穗建技〔2004〕541号)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201-91)“附录总?-1:人工挖孔桩灌注桩施工及安全规定”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三)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1.施工安全管理的必要文件 (1)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图文件应由符合资格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符合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各项规定。 (2)专项方案、安全应急预案。专项方案必须执行《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201-91)“附录总?-1: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及安全规定”;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灌注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组论证,并有论证报告。 (3)反映地质情况的钻探资料。 (4)工程监理单位专项监理方案。 (5)人工挖孔桩专业分包合同和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1)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人员的名册表、健康检查证明、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等有关资料。 (2)人工挖孔桩安全操作规程。 (3)每天开工前每孔井的井下气体检测、试验记录 (4)每节护壁混凝土模板拆除前和持力层扩底前有鉴定验收手续。 3.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所有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以及劳保用品确保完好和安全使用。如:井口上的提升装置、孔内上下的爬梯、半圆形防护罩,配电箱及电缆和井下照明灯的安全电压、抽水和送风设备、用于井下气体检测及试验用的仪器和小动物活体,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胶鞋、防尘口罩、防毒面罩等。 (2)当桩间少于规定净距时的间隔开挖及排桩跳挖的最小施工净距。 (3)桩孔第一节孔圈护壁应高出现场地面。 (4)暂停施工的桩孔,加盖板封闭孔口,并加围栏围蔽。 (5)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孔口四周2m范围内不得堆放余泥杂物;当有机动车辆通过或重型机械作业时,以防挤压塌孔,应暂停孔内作业。 (6)灌注桩身混凝土时,相邻10m范围内的挖孔作业应停止,并不得在孔内留人。 4.爆破作业 (1)爆破施工必须有专项方案并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 (2)炸药库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规定,电器照明器具应满足防爆的技术要求。 (3)每次爆破作业前必须向周边居民作安民告示。 (4)每次爆破的炸药用量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爆破震速应纳入第三方监测。 (5)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师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实施指导和检查。 5.施工过程的安全要点 (1)人员下井前井下气体必须经检测合格,并提前送风15分钟。 (2)严禁井下抽水人员同时作业。 (3)发现局部沙层开挖深度不能大于30厘米。 (4)发现流沙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5)发现井下人员中毒施救人员必须配备防毒器具才允许下井救人。 人工挖孔桩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方法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201-91)“附录总?-1:人工挖孔桩灌注桩施工及安全规定”。   五、隧道矿山法施工 (一)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 诱发事故的各种原因 隧道矿山法施工施工人员在地表下施工。由于地质情况复杂、作业环境恶劣、安全防护设施简陋,隧道内作业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随时可能受到涌水、流砂、塌方、有害气体中毒、坍塌、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意外往往拯救难度大。 另一方面,会因土体沉降而影响周边邻近建筑物的安全。 11  1.地质条件不适宜采用隧道矿山法施工。 2.施工单位对安全风险评估不充分,专项方案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编制不完善,审查不严格。 3.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器材不符合规定或配置不足、使用不当。 4.施工作业人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5.隧道矿山法施工无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流于形式。 6.施工安全管理能力薄弱,施工过程缺乏有力的动态监控。 7.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无及时检查、鉴定、验收,对地质情况没有作及时观测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8.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二)依 据 文 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铁道隧道施工规范》(TB10204-2002)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三)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1.隧道竖井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2.上下钢梯必须有制作方案,并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休息平台应有踏脚板)。 3.起重机械设备须经检测合格,并组织验收。使用过程中司索、指挥到位并持证上岗,通信联络畅通。 4.隧道工程施工必须符合通风、排水、粉尘、有害气体等作业环境标准。 5.作业面施工用电必须使用安全电压、有应急电源。 6.隧道内使用设备、车辆必须经常检修,落实交通指挥。 7.脚手架和各类工作平台搭设和孔洞临边防护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隧道施工必须有技术方案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方案施工。监理、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做好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按不同土质做好拱顶超前防护,保证掌子面按规范要求放坡,防止地质滑坡、片帮崩塌。建立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信息反馈及时,能否有效指导施工。二衬施工在初衬监测基本稳定下尽快实施。 9.爆破施工必须有专项技术方案并经公安部门审批。炸药库电器线路要满足防爆要求,设置位置合理。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实施指导。严禁在旧炮眼钻孔,清碴前应做好哑炮清理和场地移交工作。爆破震速应纳入第三方监测     六、地下管道顶管施工 (一)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 诱发事故的各种原因 顶管施工是预制管道铺设的地下非开挖的施工方法,它在交通、建筑、经济和环境保护方面带来较好的效益,多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同时,顶管施工也存在安全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把其纳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范围。 施工中安全风险表现在: 一是吊装顶管施工设备、预制管进入工作井(坑)时可能造成的起重伤害事故; 二是在管道内的施工人员可能因涌水、流砂、塌方和缺氧或有毒气体造成的伤亡事故; 三是可能因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地表隆陷、开裂等变形,或影响地面建筑物的安全。 1.对施工线路的工程勘察、施工区域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安全技术资料掌握不充分。 2.对采用顶管施工方法引起的地表变形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事前未做出充分的评估预测。 3.专案施工方案没有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没有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4.专案施工方案编制、审定不完善。 5.顶管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对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在顶进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动态管理,未有对地质、地下水、顶进力、周围重大建筑物进行测量监控及采取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 9.未有制定和演练安全应急预案。 (二)依 据 文 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顶管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试行)》(中国非开挖技术协会行业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201-91) (三)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1.经审核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写,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施工场地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概况,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资料; ⑵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交通、地下公共设施特征; ⑶工程的工作量、管道埋深、管线走向的说明; ⑷对顶管可能影响到的建筑的结构、基础、使用状况的说明; ⑸针对不同的地质情况,顶管线路上的若干地层柱状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顶管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组论证,并有论证报告。 ⑴管道直径900mm以上(含900mm)。 ⑵施工人员需要进入管道作业。 ⑶顶管工程附近有地下公共设施、重要建(构)筑物、交通要道。 3.施工现场工作坑(井)的护壁、后背墙及其验收手续。 4.地质、地下水、顶进力、周围重大建筑物的监测记录。 5.工作坑(井)洞口的安全围蔽措施。 6.起重吊装方案。 7.施工用电方案和现场配电设施及管道作业面使用安全电压的情况。 8.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9.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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