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3/31 颁布日期: 2004/03/31
颁布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3/31
颁布日期: 2004/03/31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实施十项民心工程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45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市政(公用、城管、环卫、水务)局:   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是我省环境治理的薄弱环节。目前,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2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30%,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此,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水平,是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是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是各级建设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我厅将其作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此项工作逐步得到各市政府的重视。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和省委办公厅《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工作座谈会纪要》(粤委发[2003]108号)的要求,现将我厅制定的《实施十项民心工程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厅实施十项民心工程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方案   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是我省环境治理的薄弱环节。加快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水平,是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和省委办公厅《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工作座谈会纪要》(粤委办[2003]10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我厅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实施十项民心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污水处理   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都要建设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由2003年的25%提高到45%,日处理能力由281.6万吨提高到500万吨以上。   到2007年,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55%,日处理能力提高到700万吨以上。   到2010年,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0%,50万人口以上城市不低于70%。   (二)垃圾处理   到2005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完善垃圾清运收集系统,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2003年的30%提高到50%,日处理能力由1.5万吨提高到2.7万吨以上。   到2007年,全省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60%,日处理能力提高到3.6万吨以上。   到2010年,全省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二、主要任务   监督各地组织编制市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政策,拓宽资金渠道,加快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市要按省的十五计划和珠江综合整治要求,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实施十项民心工程,推进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建设或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和抓落实。考虑到这项工作覆盖到各市建设系统的规划、建设、城管、市政、环卫等有关部门,而且涉及到计划、财政、物价、环保、水务等多个部门,各市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目标和牵头单位,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确保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制定方案,稳步推进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4月底前,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建设厅《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当地《实施十项民心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方案》。各市《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各市《方案》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本地区市域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基本情况。   近期,各市主管职能部门要对当地市域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现状再认真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把基本情况掌握清楚。   2、市域范围内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想和项目建设计划。   (三)编制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污水和垃圾处理   各市要在2004年底前,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市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编制专项规划要从当地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现状出发,紧扣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目标和实施步骤。   (四)拓宽建设资金渠道   1.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改革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进一步开放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以BOT(建设-经营-转让)和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   2.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步伐。现有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市应尽快建立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设市城市应在2004年6月底前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并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保证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的回收。   3.要加大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市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   4.打破区域限制,鼓励城市间垃圾和污水处理方面的合作,以最小成本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鼓励各市积极利用国债和世界银行等资金。   (五)落实工程项目计划   治污保洁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各市要根据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计划(见附表,共146项),想方设法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如期实现治污保洁目标。   (六)建立监控体系   各市要逐步建立起城镇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对一些仍然使用中的污水处理应急工程和污水一级处理设施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完善,逐步达到二级处理排放标准。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要及早关闭或改造,避免治污工程本身成为污染源。对今后尤其是列入计划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严格审查初步设计,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七)监督检查,通报进度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和所辖各县(市)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掌握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情况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报告省委、省政府。   省建设厅将不定期检查各市计划落实情况,并向新闻媒体通报,鼓励公众监督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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