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建设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11/30 颁布日期: 2006/11/30
颁布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建设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11/30
颁布日期: 2006/11/30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设字[2006]151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请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完善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二、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节能工作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要切实落实《办法》中提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定期组织检查、抽查。每季度应将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情况报送省建设厅。   三、要按照省建设厅《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的要求,实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同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建筑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监督机构要将建筑节能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节能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严格监督节能施工质量和节能检测。如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返工处理,并进行跟踪监督,对严重违规又拒不整改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监督机构要将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情况详实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四、申报省优秀设计和省优良样板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供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节能实施情况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节能情况的监督内容,否则,不得参加评优。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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