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2005/11/07 | 颁布日期: | 2005/11/07 |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2005/11/07 | 
              
              	| 颁布日期: | 2005/11/07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粤劳社[2005]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当场行政处罚。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含500元)以下罚款的,由现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案情征求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意见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由该案主办监察员当场向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同意,事后应当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简易程序的基本实施步骤:
  (一)出示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证件;
  (二)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违法事实证据;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
  (四)指出违法事实,责令用人单位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告知拟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金额,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告知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
  (六)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八)开具罚款收据;
  (九)结案,跟踪落实,上报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十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当场送达被处罚用人单位后,分别送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办监察员即可以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案件有关资料必须在收缴到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上缴所属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交指定银行。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严肃劳动保障监察纪律,不得滥用当场处罚权。凡发现错案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及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劳社当罚字[   ] 号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证照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
  办公或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   元罚款。你(单位)应按下列第  项规定缴纳罚款:
  1. 当场缴纳;
  2.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行名:    户名: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 罚款收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人:                              留置见证地点:
  留置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交被处罚单位、执罚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如非直接送达,应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