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8/04/14 | 颁布日期: | 2008/04/14 |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8/04/14 | 
              
              	| 颁布日期: | 2008/04/14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禁止使用立窑水泥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8]4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任务,努力实现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50号)等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禁止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禁止商品(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国家和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对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禁止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有关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商品(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使用水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企业把好施工现场的水泥使用关,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使用立窑水泥的,要责令有关单位迅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责任单位的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同时上报省建设厅。
  四、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完成前,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商品(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禁止使用立窑水泥的工作情况,报送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