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9/28 |
颁布日期: |
2009/09/28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9/28 |
颁布日期: |
2009/09/28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9]41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查找问题阶段收集的情况反映,我省一些地区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仍存在不按规定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参加验收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使一些仍存在问题的房屋建筑工程通过验收,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群众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为彻底纠正这种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住宅工程还应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将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内容、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采用标准、验收程序等)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具备验收条件方可正式组织验收。
二、严格执行验收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即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共同确认。竣工验收过程中参与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走过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和简化工作程序,切实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验收监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情况、验收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质量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工程执行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以及竣工验收过程及竣工资料编制进行监督。对不执行或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工程,对不具备验收条件强行组织验收或弄虚作假的工程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情节严重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工作。按照《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时,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得借故拖延结算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也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情况组织开展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要依法处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省建设厅也将加大对竣工验收违法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处罚情况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