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7/05 |
颁布日期: |
2006/07/05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7/05 |
颁布日期: |
2006/07/05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安监〔2006〕4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点许可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容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包括汽车、火车、船用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二、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定点企业,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三、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危包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电子版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四)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六)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七)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
(九)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十)工业产品许可证复印件。2002年3月15日以前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出具中国包装总公司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2002年3月15日以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规定条件,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二)申请企业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n.cn)中的“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将《申请表》和《评价报告》等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验收后,出具复查意见书。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由3名以上安全、机械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危包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附件二)上签署核查意见后,交由危包企业连同其它材料到我局办证大厅办理申报定点许可。
五、审批工作
省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组对危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安全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危包企业定点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危包企业定点与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将《通知》的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危包企业,并督促危包企业做好培训、申报资料报送等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审查把关,配合省局做好定点许可工作,现有危包企业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今年年底。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监管四处反映。联系人:谢卫民,电话:020-83135928。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略)
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略)
二OO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