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11/22 |
颁布日期: |
2004/11/22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11/22 |
颁布日期: |
2004/11/22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为我省城市绿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新的贡献。
“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每年一次,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申报城市须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建设厅提交申请报告,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考察通过后向建设部推荐。
附: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