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11/22 颁布日期: 2004/11/22
颁布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11/22
颁布日期: 2004/11/22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为我省城市绿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新的贡献。   “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每年一次,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申报城市须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建设厅提交申请报告,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考察通过后向建设部推荐。   附: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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