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关于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吉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7/05 |
颁布日期: |
2006/07/05 |
颁布机构: |
吉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7/05 |
颁布日期: |
2006/07/05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从规划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
(一)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三)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由规划编制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写。
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
(一)市直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时,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写。
(四)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五)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前,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做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六)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三、几点要求
(一)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二)规划审批机关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予受理和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因规划的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行政监察部门要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的监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监察和追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作为、弄虚作假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试行)
2.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具体范围(试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1
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
(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二)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三)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二)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二)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项规划
(二)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三)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二)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三)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矿产资源: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土地资源: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三)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附件2
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具体范围
(试行)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三、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四、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二)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五、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二)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三)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四)油(气)发展规划
六、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七、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二)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三)市级以上风景区总体规划
八、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