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7/07/25 |
颁布日期: |
1997/07/25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7/07/25 |
颁布日期: |
1997/07/25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符合组建工会条件的,应当在开业投产后及时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组建工会时,上一级工会应予以协助。”
二、删除第五十三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多次催交无效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通过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银行应当协助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