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09/26 |
颁布日期: |
1997/09/26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09/26 |
颁布日期: |
1997/09/26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或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并予以批评教育。”
三、第三十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