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颁布机构: |
吉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3/04 |
颁布日期: |
2003/03/04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3/04 |
颁布日期: |
2003/03/0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吉政发[2003]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遵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的要求,省计委、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是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前言
保护与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是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的愿望。我国政府所提出的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两个基本战略,即“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就是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组织编制并正在积极实施的《中国21世纪议程》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正是这种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吉林省作为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省份,生态环境类型多种多样,几乎是我国的缩影,从东到西依次是长白山地森林区、低山丘陵林农区、冲洪积台地农业区和西部草原农牧区。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体制、粗放的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使生态环境不断遭到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我省传统产业的改组与升级、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也正面临较大的困难。如何在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真正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而建设“生态省”,就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从吉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所存在的问题来看,生态环境保护是建设“生态省”、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需要;是深层次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建立吉林省特色经济、形成我省特有的生态产业或绿色产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开放带动,科教兴省,县域突破,人才兴业”我省中长期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把我省建设成“工业省、科教省和生态省”的需要。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以当代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生态省”、实现“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目标出发编制的全省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也是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之一。根据国家的要求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到“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中的指示精神,由省计委和省环保局组织编制了《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规划编制的目的
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特别是国家正式发布《中国21世纪议程》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后,从国家到地方进一步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许多诸如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大江大河的保护以及草原恢复性建设等大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使全国一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得到有效的恢复与改善。
我省也和全国一样,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全省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省委七届二次全会正式提出了“开放带动,科教兴省,县域突破”三大战略,1999年省委、省政府又根据全省资源、环境、人口和未来发展设想,提出了建设“生态省”、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决策。这一决策是完全符合当代“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吉林省实际的。
由于我省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仍未得到根本性地改变,长期以来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发展仍然未得到完全地转变,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全省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开发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全省的生态环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全省范围内总体上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有所遏制与缓解,但土地退化、西部荒漠化、水质污染和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下降等生态恶化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本次《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目的,就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完善《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促进“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发展。本规划的编制,应对全省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起到指导作用,提高全省的生态环境质量,强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为保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各项目标的落实,应按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近期的主要内容与项目纳入到“十五”计划当中。同时,鉴于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作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或部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又是生态省建设中重要的内容,因此规划目标、主要规划内容与项目,均应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应纳入到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当中。
第二节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
按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以建设“生态省”、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为中心,以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和环境对实现全省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支撑能力为目标,紧紧围绕全省重点地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加强法制、严格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的恢复能力,努力遏制全省生态环境恶化、资源退化的趋势,为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实现全省范围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并且使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建设统一起来。在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改变部分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局面;
坚持环境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环境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全省城乡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在资源开发、特别是可更新资源开发的过程中,要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使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会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贵、权、利的关系,充分利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
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力求使规划目标有可达性、方案设计有科学性、对策措施有可行性,使整个规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节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规划期及深度
本次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将吉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环函[1999]436号);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
《中国21世纪议程》;
《吉林省21世纪议程行动计划》;
《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划期的确定:
本次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规划期,主要考虑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是以近期为2010年、远期为2030年和2050年,而我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规划期分别为近期2005年、中期2015年、远期2030年,考虑到应与全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相衔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与全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规划期一致。
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本次编制的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性质属于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专项规划。规划中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与对策,是在国家现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框架下,根据国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集中体现全省在今后一个时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态度与要求,并从“生态安全”的高度,对全省今后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作出战略布署。因此,本次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深度,应能与全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从保证生态省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这一任务出发,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源的合理开发等方面进行必要地规划安排,有的内容应宏观一些,但有的内容则应更为具体,如关于重点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恢复与建设,从项目目标、任务、投资等方面应具体化。规划的近期内容更为具体,中期应在项目上有所安排,而远期则应主要提出规划目标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 吉林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第一节 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吉林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圆满地完成了第二步发展的战略目标,为实现第三步发展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较坚实的基础。主要表现在:
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良好的体制条件。目前全省初步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大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改革与脱困目标已初步实现;
对外开放向高层次、宽领域、纵深化发展,目前已与近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实现了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恢复性增长;
综合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加快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0亿元,年均增长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GDP达到6842元,并于1997年提前实现了翻两番的目标。财政收入达到181亿元,年均增长9.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810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30元,全省基本达到了小康生活水平;
经济结构性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参与新世纪国内外竞争与发展构筑了合理的产业框架。目前全省三次产业产值结构已调整到22:44:34。农业结构性调整也取得明显成效,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2%,农业产业化经营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汽车、石化为支柱,食品、医药、电子为优势,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具有吉林特色的产业群体;
科教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促进经济、生态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保障。近年来,全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全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教育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高等教育初步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结构,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全面推进。其它各项社会事业也有新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经过分析,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经济总量不大、结构不优、效益不高、人民生活质量较低。经济结构的深层次矛盾,既有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积累的,也有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升级缓慢,表现为农业生产成本高、比较效益低下,处于初级工业化的传统工业竞争能力弱,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尚未形成规模。国有经济活力不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突出,县域经济发展严重滞后;
社会承载能力不能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全国相比差距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量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造成了就业和再就业的巨大压力。财政支撑能力不足,县级财政脆弱。城市集聚功能不强,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缓慢;
长期以来传统的资源型产业得不到根本性调整与升级,造成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对经济与社会进一步发展已形成严重制约。由于种种原因,全省人力资源、特别是适用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严重缺乏。
第二节 生态环境现状及评价
根据吉林省各类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现状调查与评价结果,全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总体上有以下特点:
全省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多样性较强。从东到西,自然生态环境可大体上分成四个类型,即东部长白山地森林生态环境、东中部低山丘陵森林生态环境、中部冲洪积台地森林草原生态环境、西部松辽平原草原生态环境。多年来在人为经济活动的作用下,相应地形成了不同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即东部长白山地区林业、特产业及相应的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为主导产业的生态经济系统;中东部林业、农业及相应的资源深加工和基础工业为主导产业的生态经济系统;中部农业、农产品深加工和现代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生态经济系统;西部农牧业、基础工业为主导产业的生态经济系统。
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启动以来,全省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并有所缓解,但局部及某些类型生态环境的恶化与退化仍较突出。如全省森林覆盖率近年来有所增加(达到42%左右),但森林生态环境由于多年来的采伐使原始林除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及局部山峰残存少部分外,全省原始林几乎消失殆尽,林相、林龄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成、过熟林面积与活立木蓄积量不断减少,经济和珍贵树种面积与立木蓄积量急剧下降,森林生态功能减弱,全省森林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总体上处于退化状态;草原、特别是西部草场资源自60年代以来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三化”仍在加剧,无论是草场面积、干鲜草的生产量和质量都在继续下降,西部可利用草场面积每年以2.4%的速度减少。虽然近年来随着“生态草”、“草原三化综合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实施有所缓解,但仍然是全省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地区。
全省湿地类型较多、面积较大,但由于长期的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受到很大的破坏,特别是西部地区松辽低平原的湿地面积与60年代相比减少了近一半,生态功能严重减退;中部冲洪积平原由于多年来农业的“种大于养”,使原来黑土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相当部分的耕层土壤理化特征发生了极大地改变,严重地制约了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全省的水资源同样也呈现出缺乏的状态,特别是地表水受到大范围的污染、地下水利用不够合理、水生生态环境也受到人为干扰;吉林省是全国生物多样性较丰富的省份,但由于多年来保护与合理利用不够,造成许多重要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重要的经济动植物等受到明显的破坏,主要的区域生物多样性中心生物多样性下降;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由于长期未得到足够的保护与建设,多方面污染问题还相当突出。城镇生态环境由于人口剧增、工业污染以及规划建设的不合理现象,使城镇生态环境的污染、交通等方面严重地制约着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与其它省、市相比,吉林省生态环境和各类自然资源的可恢复性较好、开发利用潜力较大。全省各区域生态环境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由于自然条件以及其它因素的作用,除西部盐碱化问题外,重建与恢复的可能性较好。通过“生态省”建设的实践,全省各类和各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特别是可更新资源的重建和恢复也是可能的。与全国其它省市特别是西北广大地区相比,我省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特别是可更新资源)的多样性较强,可更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建与恢复的难度相对比较小、可恢复性较强。这对于我们今后建设生态省、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是一个相对明显的“比较优势”,特别是建立“绿色”或“生态产业”方面。在恢复与重建生态环境的同时,发展区域特色经济的条件与国内其它省份如西部地区相比还是具有相对较好的基础。
第三节 全省生态环境恶化和存在问题的基本分析
一、自然资源、特别是可更新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
吉林省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特别是可更新资源受到不断破坏,除了自然因素(如西部地区降水量连年减少等)以外,人为活动不断扩大,以牺牲环境与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的短期行为是基本的动因。
在多年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吉林省长期以来是以资源初加工型经济结构为主,主导型产业就是依托资源的大规模开发为特点的。如森工的原木采伐、基础化工原料的生产、农产品生产与初加工、采矿业和其它资源型产业等。加上长期以来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对资源采取掠夺式和粗放型的开发利用方式,使许多资源的开发超出了生态环境的支撑和承载能力。如全省森林生态系统由于几十年的大规模开采,造成目前原始森林所剩无几、森林生态功能不断下降的局面;西部草原生态系统由于长期超载过牧、滥垦农田等,使可利用草场及草场生产力急剧下降;中部黑土地长期重用轻养,黑土生态系统业已基本被破坏。
二、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不力
资源破坏与生态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部门如政府、企业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加上许多资源和环境主管部门权力界线不清、执法主体不明确,过多地强调部门利益,使许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现象未能得到有效地制止,从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加上目前国家以及我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等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造成了许多方面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如东部长白山区乱砍滥伐林木、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无序开发仍然频发,甚至在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也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西部对草原过度利用和破坏、乱捕滥猎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已建成的许多自然保护区,由于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能力差,个别自然保护区已处于名不符实的状态。
三、一些地区发展社会经济的短期行为,造成了对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
目前吉林省在全国属于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而我省许多地区甚至更为落后,如西部地区和东部个别地区。部分地区为了迅速发展经济,为了局部利益不惜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对当地的资源进行了无节制的开发,造成了资源的严重破坏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如西部个别县、市前几年为了发展水田,大规模和无节制地从事“小井种稻”,致使大面积的可利用草场变成了水田,不仅破坏了草原生态环境,也浪费了宝贵的地下水资源。近年来我省现代中药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东部个别地区为了发展某些中药产品,不是通过人工的培育和繁殖建立自己的原材料基地,而是对长白山区珍贵的野生中药材资源进行了大规模采集,造成了许多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物种的破坏,使其面临濒危的局面。
四、由于我省经济还不发达,长期以来对资源恢复、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不足,致使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从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我省目前属于工业化初期阶段,由于经济还不发达,资金短缺,无法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进行必要的投入,使全省范围内、特别是重点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不能得到及时的遏制,这是全省资源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另一重要原因。多年来,由于体制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投资一直无正常渠道来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也没有计算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环境与资源的成本,不能及时充分地对环境与资源进行“补偿”与必要的投入。当然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近年来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如每年国家和省财政下拨的“草原建设费”就是为了草场恢复与建设的费用,但额度太小,而且也未完全用到草场的恢复与建设上。
第三章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与任务
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全省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遏制住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并使其向良性循环转化,减轻各类自然灾害的危害;全面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的质量,促进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实现自然和人工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本次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是以国家和吉林省中、长期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战略为基础的,特别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要求、并按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我省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基本要求进行的。因此如何确定规划期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成为规划成败的关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指标体系和任务的确定依据是:中央和我省中、远期发展战略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生态省建设的基本内涵和建设标准,吉林省自然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区位条件,规划期内有利和不利条件等。
第一节 总目标与总任务
总目标: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总目标,就是在规划期间的30年内,把全省建设成符合国家生态省建设标准的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并建立起新型的“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体系的省级生态经济示范区;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类自然资源、特别是可更新资源得到良好地保护与利用,环境污染得到根本性控制和解决,各类自然和人工生态系统保持良性循环,可更新自然资源不断增殖;布局合理、符合生态和谐原理的城乡人居环境得以形成;全省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断提高,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总任务:通过生态省建设,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特别是通过建立吉林省特色的生态产业,把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作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大规模的生态工程建设,努力恢复与建设各类生态环境,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的高效与合理配置和永续利用;控制人口的数量,不断提高全省人民生态文化意识,搞好城镇与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以人为本,建设好具有现代化标准的城乡人居环境。
第二节 阶段性目标与任务
按《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三个不同的规划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分别是:
一、近期(2001—2005年)目标与任务
目标:随着《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全面实施,全省环境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各类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省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改善,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城市和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可更新资源开始得到合理开发与利用,优质资源的生态与经济效益提高,为全面恢复与建设好全省生态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任务:进一步贯彻省委“开放带动、科教兴省、县域突破、人才兴业”的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可持续发展和建立“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发展模式,进一步搞好全省各类、各级“生态示范区”网络建设;全省生态环境重建与恢复的优先工程项目全面启动,随着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努力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以培育优质资源为重点,合理利用与保护可更新资源,提高优质资源的比重和产出能力;通过建立一批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一步完善全省自然保护区网络,加强对重点资源开发区与生态良好地区的保护,强化生态与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好全省生物多样性;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全省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与法规体系,加强科技进步与全省生态文化的建设,努力提高全省人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二、中期(2006—2015年)目标与任务
目标:随着“生态省”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格局的形成,全省以绿色优质资源为依托的生态产业群、生态城镇和生态农村为特征的绿色大省形象基本形成;已实施的全省及各地区的重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开始发挥出良好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改善,可更新资源不断增殖,各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指标达到了全国中、上等水平;全省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各类自然保护区形成了保护网络并全面实现有效管理,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物种得到良好地保护;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与法规体系以及监督体系,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全面、有效地执行;全省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城乡人民生活环境质量有较大幅度改善,全省经济、社会和生态复合系统呈现出良性循环态势。
任务:按生态省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努力发展有吉林省特色的生态经济体系,形成包括高科技产业化、符合新型工业化特点和循环经济要求的制造业、清洁生产技术和各类生态产业的“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格局;以建设良好与高平衡的生态环境为重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手段,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特别是部分重点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随着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的逐步深入,对全省资源、产业、人口的布局进行调整,并通过各类不同规模生态经济城镇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努力减轻东、西部生态脆弱带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断地提高各级政府决策者和全省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化素质。
三、远期(2016—2030年)目标与任务:
目标:到2030年,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与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生态复合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呈现出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态势;全省主要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完成,自然生态环境、农牧业、林业生态系统呈现出高水平的良性循环,生物多样性保持较高水平;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地保护,可更新资源得到良好保护与利用并且不断增殖,主要的生态系统得到重建与恢复;大部分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的标准, 80%以上的农村地区生态系统呈现出良性循环的态势;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目标全面达到;全省人口实现了零增长,国民生态文化素质具有较高水平。
任务:不断地促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全面实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各项建设任务;按当代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不断地加大生态环境和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建设的力度,巩固与提高已恢复的各区域、各类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水平,努力提高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各类可更新资源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按国际上现代化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人居环境的建设,全面提高全省人民的生态文化水平。
第三节 具体目标与任务
同任何规划一样,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总目标和总任务,都应由一定数量的指标形成指标体系的量化值加以支持,其总体规划中不同规划水平年的目标要求也应利用这些相应的指标体系加以说明。
一、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系统性原则:即生态环境保护的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全面地反映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能客观地反映生态环境系统发展的状态,同时又要避免指标间的重叠性,把评价目标与指标联成一个整体;
科学性原则:即指标体系应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数据来源要准确、处理方法要科学,具体指标能够反映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主要目标的实现程度;
动态性原则:生态环境保护既是目标又是过程,所确定的指标体系应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能综合地反映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便于预测与管理;
可操作性原则:即指标体系应把简明性和复杂性很好地结合起来,要充分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指标量化的难易程度,要保证既能全面反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各种内涵、又能尽可能地利用统计资料和有关规范标准。
在上述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总目标的控制下,所选择的指标体系应有相应的层次。其主要层次应包括:
M目标层:即生态环境保护总目标,所追求的全省生态环境良好、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和科学利用、生态系统处于良性循环,确保经济系统高效、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
L领域层:即反映或说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都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中一系列不同的领域或称子系统,而各个子系统或称领域应由若干指标加以支持。这一层次应包括:
L1经济发展状况及水平,L2社会发展及进步,L3环境质量,L4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L5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及保护,L6城乡生态环境保护,L7生态示范区建设情况等。
D指标层:所谓指标层就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可统计、可量化的指标,来支持领域层的要求并评价系统是否达到了目标层的目标。每个领域应有一定数量的指标。这些指标应包括系统结构、系统功能、系统效益和各类控制关系等指标,并尽可能地使用量化指标加以表达和评价。
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的初步方案
借鉴国内外指标体系的确定,同时根据吉林省生态省建设的具体情况及生态环境特点和保护要求,本报告提出了由45个具体指标组成的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指标体系,每个领域中具体的指标含义如下:
L1经济发展状况及水平:D1(人均GDP),D2(全省GDP年增长率),D3(工业化系数),D4(绿色产业或生态产业比重),D5(全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D6(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L2社会发展及进步:D7(人口自然增长率),D8(城镇化水平),D9(全省平均预期寿命),D10(基尼系数),D11(恩格尔系数),D12(城镇登记失业率),D13(适龄青年受高等教育比例),D14(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程度);
L3环境质量状况:D15(城镇饮用水源卫生合格率),D16(全省地表水水质达标率),D17(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D18(全省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
L4重要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的保护:D19(已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占全省幅员面积比例),D20(已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实现有效管理的比例);
L5各类自然资源利用及保护:D21(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D2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D23(农田节水灌溉面积比例),D24(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D25(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比例),D26(土地荒漠化面积比例),D27(土地退化治理率),D28(水土流失率),D29(森林覆盖率),D30(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D31(可利用草场占草场面积比例),D32(西部草场放牧超载率),D33(主要生物多样性中心保护率),D34(矿产资源开发土地恢复率),D35(旅游环境达标率),D36(重要湿地保护面积占总湿地面积比例);
L6城乡生态环境保护:D37(城镇人均绿地面积),D38(城镇清洁能源使用率),D39(生态环保型城镇比例),D40(农村生态型住宅普及率),D41(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率),D42(农用薄膜回收率);
L7生态示范区建设:D43(省及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达标率),D44(生态农业县(市)占全省比例),D45(全省可持续发展水平或绿色GDP年增长率)。
上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指标体系,既可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不同规划水平年的控制指标,也可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过程中经常性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