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9/02 颁布日期: 2003/09/02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9/02
颁布日期: 2003/09/0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 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3]105号)   西安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是我市利用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建设的重点环保项目和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包括第三、第四污水处理厂和117公里城市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总投资为12.46亿元,计划今年四季度开工建设,2006年底建成投运。   为了确保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及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现就西安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灞桥区、未央区政府,以及城市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所在的区政府在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市基础设施投资总公司及项目建设公司做好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做好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环境保障工作。   二、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工程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区政府要建立高效、精干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拆迁安置工作。费用按照预算实行包干使用。   三、第三、第四污水处理厂项目征地的标准为5.3—5.5万元/亩。地面附着物补偿:果园补偿费不超过2.5万元/亩;菜地补偿费不超过1500元/亩;其他青苗补偿费不超过800元/亩;土鱼塘补偿费1000元/亩,砼鱼塘补偿费不超过5000元/亩。   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青苗补偿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城市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参照管网工程所在区域的道路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拆迁安置的过渡费、搬家费参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相关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妥善安置好征地范围内村民的生产生活,对因失去土地较多对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农户可给予适当照顾。   七、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违章违法建(构)筑物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八、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红线内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新建或扩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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