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

颁布机构: 陕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4/04/29 颁布日期: 2004/04/29
颁布机构: 陕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4/04/29
颁布日期: 2004/04/2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陕政发[2004]18号 2004年4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是强化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有效推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步骤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及时反馈在执行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跟踪监督试行工作,认真研究分析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定额》。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2004年4月) 前言   本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   本定额由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统计局提出。   本定额由陕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定额由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陕西省能源技术服务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1 通则   1.1 为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加强取用水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定额。   1.2 本定额适用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工业、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管理。   1.3 本定额是在陕西省各行业用水情况调查、测试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已有成果和行业用水标准,经过分析测算和反复讨论核实后制定。   1.4 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2年。   1.5 本定额未涵盖的用水,但部门或行业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本定额在试用期间如遇国家用水定额颁布实施,按国家定额执行。   2 工业用水定额   2.1 工业用水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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