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劳动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1990/12/29 | 颁布日期: | 1990/12/29 |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劳动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1990/12/29 | 
              
              	| 颁布日期: | 1990/12/29 |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12月29日 陕劳培发[1990]495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我们在认真总结技师管理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制订了《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随文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师的管理,充分发挥技师的作用,促进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是根据生产、建设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技师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技师的职责:
  1.解决本工种操作技术方面的难题;
  2.负责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3.负责对新工艺试行和新产品试制提出可行性意见; 
  4.认真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
  5.完成生产、建设任务。
  第四条 技师的权力:
  1.对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技术条件等生产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有权提出质疑及改进措施,有关技术职能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2.受领导委派负责的生产科研、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在授权范围内选择攻关人员及提出资金、材料等合理使用建议;
  3.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危害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
  第五条 技师的义务:
  1.模范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2.维护职业道德,刻苦钻研技术,提高技术水平;
  3.积极进行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生产发展;
  4.当好领导参谋,协助本单位领导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章 技师聘任
  第六条 技师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厂长、经理)在限额内聘任,发给聘书,签订聘约。
  第七条 签订技师聘约,要严肃认真。聘约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职责、权力、义务及受聘人待遇,聘期和解聘、辞聘、违约责任等事项。聘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聘任期满,聘约终止。 
  第八条 受聘技师任职期满,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聘技师在任职期满三个月前,写出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
  2.由技师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表现,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做出工作鉴定,并提出续聘意见;
  3.经单位领导批准,重新颁发聘书,签订聘约。
  第九条 技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五年;合同制工人技师,聘任期限不能超过合同期限;接近退休年龄的技师,聘任期限一般不要超过退休年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领导可以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技师职责、权力和义务,起不到技师作用;不服从调动;年终考核不合格;
  2.不能如期完成生产、建设任务,或由于本人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因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工作;
  4.长期脱离本工种生产岗位,或被聘为干部;
  5.因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留及刑罚;
  6.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技师职务自行解聘: 
  1.经批准退职、退休、调离本单位;
  2.被辞退、除名或开除厂籍;
  3.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技师可以提出辞聘:
  1.因本人身体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任职;
  2.单位使用不当,使技师不能发挥作用;
  3.单位不履行聘约,不能按规定兑现技师待遇。
  第十三条 解聘技师或技师辞聘,签订聘约双方要本着顾全大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做好善后工作。提出解聘和辞聘,都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对方在三个月内要作出明确答复。否则,可认为同意解除聘约。解聘技师或技师辞聘后,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师与聘任单位在执行聘约期间,如发生争议,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处理。
第四章 技师的待遇
  第十五条 受聘技师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15—25元的职务津贴。具体标准,各单位可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及责任大小等情况确定;
  2.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3.受聘技师调离本工种岗位,保留技师任职资格,但不再享受技师待遇;
  4.技师任职三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务津贴可列人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第五章 技师的管理
  第十六条 技师属工人编制,由劳动部门管理,并建立技师档案。
  第十七条 厂长(经理)有权调选技师解决生产施工中的难题,工作结束,技师仍回原班组。
  第十八条 单位领导要积极为技师创造工作和学习的条件,重视技师的培训提高。对技师的培训工作一年至二年安排一次,培训方式由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单位要建立技师考核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个人工作总结(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技术攻关,革新成绩,完成任务等),群众评议,基层组织意见,主管部门意见等。考核结果,记入技师技术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劳动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