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1/07/20 颁布日期: 2001/07/20
颁布机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1/07/20
颁布日期: 2001/07/20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308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补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各地市也可结合实际确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 凡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并由用人单位收集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   第四条 大额医疗补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须负担一定的比例,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不超过10%。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额医疗补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额医疗补助,因故中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额医疗补助。   第七条 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由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大额医疗补助费,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 组织医疗技术专家对大病和疑难病症进行研究、咨询和论证,建立单独台帐及特殊病种档案资料,以及组织医药专家对大病医疗药品目录的遴选评审等所需费用,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大额医疗补助总费用中开支。   第九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预计接近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定点医疗机构须提前3天告知参保职工。   第十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通知书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医疗终结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额医疗补助的缴费标准、补助办法及补助的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