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确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9/09/13 |
颁布日期: |
1999/09/13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9/09/13 |
颁布日期: |
1999/09/13 |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
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陕西省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陕劳发[1999]435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确定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 (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赞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赞用,主要包括:
㈠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㈡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㈢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㈣ 膳食费;
㈤ 停尸费;
㈥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执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在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执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留存。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