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4/11/18 颁布日期: 2004/11/18
颁布机构: 陕西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4/11/18
颁布日期: 2004/11/18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各市林业局、杨陵示范区农村发展局,省楼观台林场,省属各自然保护区,省治沙研究所:   当前,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征滥占林地、乱挖滥采野生苗木和偷拉盗运木材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群众反映强烈。为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省林业厅决定,从现在起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月”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林区广大职工和群众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宣传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征滥占林地、乱挖滥采野生苗木和偷拉盗运木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要做到全方位、多层次,不留死角;要做到重点突出,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行为的强大舆论声势。   通过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关系,树立“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观念,不断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周密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各级林业部门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活动。林业部门要认真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情况,并组织人力严肃查处。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逐案查明情况,依法处理。对上级批转和本单位以前受理的毁林案件,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重大案件,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省林业厅重申,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严格执行商品性采伐零计划,严禁农民自用材进入流通领域,坚决制止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为由,进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于2005年2月底前,将“严打”活动的开展情况书面报告省林业厅。   三、加强领导,真正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按照国家规定,各级政府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森林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当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针对专项治理活动中排查的薄弱环节,抓紧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措施,落实管护责任。重点地区,关键道路,要严防死守。各木材检查站,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昼夜值班,对偷拉盗运木材的违法犯罪人员绝不放过。对擅离职守、里应外合、合伙作案的国家公务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不能够尽职尽责的护林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真正把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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