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4/27 颁布日期: 2006/04/27
颁布机构: 陕西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4/27
颁布日期: 2006/04/27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6]8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和《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坚持节约能源与资源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节能效果。   二、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建造的监督管理,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是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督查。   三、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中应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情况的督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工程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是否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落实了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工程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制度。   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凡未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并按规定做好建筑节能施工记录。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施工,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做好记录。   墙体、屋面等部位施工时,监理工程师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施工中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是否监督其改正。   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七)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当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应当出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建筑耗能等基本信息予以完整公示,并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四、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要责令改正。   五、实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登记制度,严格建筑节能材料(产部品)的使用管理。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各司其职,建筑节能材料(产部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本省规定。   六、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工程项目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材料、部品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技术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检复试报告;   (四)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   (五)建筑各部位节能施工记录;   (六)建筑各部位节能施工监理记录;   (七)节能施工的质量验收记录;   (八)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七、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交的资料,并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由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出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凡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得返还相关专项基金。   八、加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品标准的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监理单位违反工程监理规定或不履行监理职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公示或未完整公示建筑节能设计要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依法查处。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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