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8/31 |
颁布日期: |
2007/08/31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8/31 |
颁布日期: |
2007/08/31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安委办发〔2007〕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最近,全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生产事故多发。8月5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十六局四公司在湖北宜万铁路野三关隧道进行掌子面爆破施工中,发生突水突泥事故,死亡3人,7人下落不明。8月3日,湖南省凤凰县在建的堤溪大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64人死亡。我省虽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但较大事故时有发生。6月20日,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汉中公司在陕西汉中洋县进行公路施工凿岩采石作业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致使3人死亡。7月28日,山东冰轮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渭南市白水县进行果品冷库钢屋架施工中,施工移动作业平台与临近上空的高压线相触,造成5名作业人员触电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这些事故不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违章违规行为,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是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监管等监管部门,加强对属地建设工程施工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执法,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养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包括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配套与附属工程),参与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发电、输变电及电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铁路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工程及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相关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批复和结案以及事故责任处理的落实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94号)要求,按相关行业或领域,由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监管等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分属负责。
(八)其它建设施工项目,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中涉及土建、房屋建筑内容的,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严禁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近期,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细化各项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各地及各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施工许可管理。各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许可中安全措施的审核,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准,把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强化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动态监管力度,集中解决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走过场、肢解分包、违法转包、无资质施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问题;对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建设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施工企业,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资质进行处理,清除出建筑市场。要下大力气淘汰一批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并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监控。各地及监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安全的技术指导,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各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完善安全施工方案,严格作业程序和对施工现场的有效监控,配备必要安全、技术人员和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测设备、仪器;加强施工现场机具和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经专家论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班组每日班前班后确认,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方可实施,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施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及监管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事故救援等工作职责和程序,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对施工危险点、段要制定有针对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避险、逃灾和自救互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障作用。各监管部门要督促监理单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依照施工规范,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作用。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当前,我省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发展迅速,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加大,尤其是“十一五”期间,一大批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项目多,规模大。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减少和预防生产事故发生,各级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监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迅速组织专门技术力量,严格督促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结合近期隐患排查工作,对全省在建工程施工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与参加建设的各相关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建成后使用安全。尤其是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大型土石方开挖及填筑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滑坡和高边坡处理工程、大型挡土墙工程、深水基础、围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隧道施工、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排查;督促设计单位从工程结构、材料、工程地质、水文等方面进一步复核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进行复查,对现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数量和安全性能以及施工安全保障体系进行认真复查以确保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监理工作方案和现场监理人员力量配备、监理资料的准确翔实情况进行复查。所有在建工程要待检查核实并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建设。
四、落实责任,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造成当前建设施工领域生产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承包经营机制不健全;二是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三是项目经理及“三类”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上岗现象严重,其他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救常识,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应对;四是监理单位未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按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督工程施工,监理人员短缺,对施工组织及有关人员审核把关不严等 ,教训深刻。各地及各监管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建设。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投入不到位而导致生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查处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情况要及时在主流新闻媒体上曝光,以警示、教育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