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8/16 |
颁布日期: |
2005/08/16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8/16 |
颁布日期: |
2005/08/16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6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中省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认真监管,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前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补作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省安全监管局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砖瓦粘土矿、矿泉水、卤水盐矿场、采砂场等危险性较低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抓住这次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机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未落实的,不予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于2005年9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中省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形式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一处。
联系人:寇博文
联系电话:029-87293076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