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劳动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83/07/26 | 颁布日期: | 1983/07/26 |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劳动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83/07/26 | 
              
              	| 颁布日期: | 1983/07/26 |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3]59号)
各地、市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和中央驻陕各单位:
  为了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有利于妇女和婴儿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优生、优育,解决青年女职工抚婴困难,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青年女职工哺乳期放假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对保教人员的配备和思想政治教育、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力争作到哺婴设备齐全,保育人员符合条件。确保职工安心生产工作,无后顾之忧。
  二、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又能离开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领导同意,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三、假期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物价补贴、取暖费照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调资不受影响。在哺乳期间奖金、津贴停发,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其它劳动保险待遇不变。夫妻分居两地,当年又未享受探亲假者,可以实报一次往返路费,不另给探亲假期。请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女职工哺乳假满时应按时上班,恢复原工资待遇;对于未经单位批准不来上班和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