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09/28 |
颁布日期: |
2004/09/28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09/28 |
颁布日期: |
2004/09/28 |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令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4]152号)
各城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咸阳市公用事业局:
建设部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以建设部令第132号重新予以发布,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城市供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城市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产品质量。“九五”以来,我省城市供水行业通过深化改革,加大投入,供水规模不断扩大,基本缓解了城市供水的供需紧张矛盾,满足了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但是,城市供水水质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饮用水水源地被污染,城市供水企业(尤其是县级供水企业和自备水源供水企业)不按规定化验、消毒,供水水质(包括深度净化处理水)不达标,二次供水水质恶化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质质量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建立水质监测公告制度,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法律法规供水的企业要坚决处理,限期整改,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二、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省建设厅组建了陕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成员由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组成。陕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省网)根据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水质、自备供水设施水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中水回用水质等水质的监督检查职能。各监测站可根据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水质监测工作。省网各监测站要按检测规定配备设备,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检测手段,认真精心检测,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各监测站要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及时汇总,并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三、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省建设厅每月公布一次监测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每季度公布一次全省城市(含县城)供水水质。各城市应当每两月公布行政区域内各城市供水水质。公布的数据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当地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机构没有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其上报数据必须通过省网委托水质监测站进行检测。
四、省建设厅委托省网每年对各城市供水水质进行二次随机抽样检测。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省网各监测站定期或抽检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水质,每年不得少于2次。供水水质的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五、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进行自检,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设市城市供水企业对GB5749-85要求检测的35项内容能自检30项以上,县级城市供水企业必须达到能自检细菌、大肠菌、余氯、浊度、色、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氯化物10项指标。对GB5749-85要求的35个水质指标设市城市供水企业每季度全检测一次,县级供水企业每半年全检测一次。供水企业检测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且不能自检的项目,要委托省网监测站进行检测。
城市供水企业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及各种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及新设备、新管网在投产使用前和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进行检验或消毒,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不能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每月将水样送至当地的省网监测站进行检测。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在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后15日内,在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以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为水源,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没有自检手段或者检测手段不完善的,应当每月将出厂水样送至当地的省网监测站进行检测,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八、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
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