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切实做好小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淮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3/24 颁布日期: 2007/03/24
颁布机构: 淮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3/24
颁布日期: 2007/03/24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切实做好小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2007]21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暨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我市小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进展迟缓和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小煤矿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淮南市小煤矿资源调查及矿井整合规划》的要求,加快资源整合工作的进度,按期完成整合任务。   二、严格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所有经批准的整合设计中不再利用的井筒、巷道和地面设施,原则上于2007年6月底以前按标准关闭到位。关闭工作由煤矿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1.对已批准的整合设计方案中不予利用的创大小井、鑫山三号井、陶圩二矿井筒实施关闭,所在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矿井制定详细的回收关闭方案,并派驻安全监督员监督实施,严禁回收过程中非法组织生产。   2.对目前整合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的谢区新一矿、鑫蔡煤矿、八区四矿,所在区人民政府要实施“先关闭、后整合”。其所涉及的10对整合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所在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派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组织生产。   3.对其它已批准的整合设计中不予利用的井筒、巷道及设施,各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其整合主体编制关闭或拆除方案,经区煤炭局批准后实施。   三、各区人民政府对所涉及的整合矿井必须明确楚合主体并落实责任。整合矿井必须建立统一的资源整合工作机构,配齐管理人员。整合后的矿井必须是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种管理模式。   四、市煤炭局、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对整合矿井的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确保整合关闭期间的安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整合矿井是否按规定制订了详细的回收关闭方案。   2.整合矿井制订的回收关闭方案是否经过了所在区煤炭管理部门的审批。   3.各区煤炭管理部门是否向涉及关闭的矿井派驻了安全监督员进行盯守。   4.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矿井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现象。   5.实施技改工程的矿井是否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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