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处罚程序

颁布机构: 合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1994/08/01 颁布日期: 1994/07/21
颁布机构: 合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1994/08/01
颁布日期: 1994/07/21
合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处罚程序 (1994年7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市容环卫监察处罚的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制定本处罚程序。   第二条 查处各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和规章案件(以下简称违章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坚持教育、整改、处罚并重的原则,认真遵守本处罚程序。   第四条 违章案件由行为发生地市容监察部门查处。同一违章案件发生在几个市容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由最先查获的市容监察部门为主查处,同时告知有关市容监察部门派员联合查处。《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违章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违章处罚决定书》)由最先查获的市容监察部门发出。违章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市容监察部门协调或指   第五条对必须整改的违章案件,由市容监察部门发给《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整改通知书》,注明整改项目、适用法规或规章条款、整改期限、签发机关、日期等类目。《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整改通知书》送达受送达人时,由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拒收或拒签名的,由送达人在回执上注明。   第六条 罚款额在50元以内的违章案件,由市容监察队员当场执行处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章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一)依法必须处罚5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扣押、没收的违章财物折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三)违章情节严重,需进一步查处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违章,一般由管辖地市容监察队伍查处。市市容监察大队以及区市容监察大队在其辖区内不受此限。   第七条 相邻区、镇结合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由相邻地市容监察部门商定,其违章案件应由各方联合查处,报市市容监察大队备案。   第八条 市容监察部门与其他有关专业执法部门在查处违章案件管辖上有争议的,应相互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主管部门协商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九条 市容监察部门或市容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认定事实,查明违章种类、程度、后果,确定地点、持续时间、违章原因,制作《现场监察记录》,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制止违章行   第十条 《现场监察记录》应由监察人员当场制作,监察人员和被查人签名,并注明起止时间。被查人拒签名的,监察人员必须在《现场监察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一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由市容监察部门填写《立案报告》,按本程序第十七条的权限报批后,指定专人办案。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及时查清事实,了解既往史、违章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市容监察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被询问者应如实回答。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辩解。查处案件应如实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   第十三条 市容监察部门收集证据时要详注来源、日期等,并附入案卷。收集证人证言应制作《陈述笔录》,写明与当事人关系、陈述地点及证明内容,收集证言应个别进行,做到“一人一证”、“一证一录”,《陈述笔录》应交陈述人核对或向其如实宣读、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办案人员分别签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办案人员必须制作《案情调查报告》,写清案件承办全过程、违章事实、证据形式、证明分析、法律依据、最终定性、处罚意见。对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用书面材料予以详细反映。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及时定案处理。当事人隐瞒事实,拒不交待或拒不认可,但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处理。   第十六条 定案处理应由承办人填写《违章处理报告》,按规定权限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违章处理报告》应注明时间、危害程度、处罚依据、计算方法、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 市容监察处罚权限如下:   (一)依案件应罚的最高罚款额分级处罚:   市容监察人员   50元   市容监察队    200元   市容监察中队   500元   区市容监察大队  1000元   市市容监察大队  10000元   1000-5000元由区市容监察大队报区市容委审批。   10000元以上由市市容监察大队报市市容委审批。   (二)代为强制进行整改的,由区市容委或市市容监察大队报市市容委批准后实施。   (三)涉及二个以上管理部门共同管辖及三资企业的案件,由区市容委或市市容监察大队提出意见,报市市容委审批。   (四)上级市容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处理下级市容监察机构管辖的违章案件。   第十八条 各级市容监察部门对《违章处理报告》批复期限自接件日起分别为:监察队3日内,区中队5日内,区大队7日内,市大队10日内。案情复杂必须延期的,应注明理由,报上一级市容监察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承办案件的市容监察部门在接到《违章处理报告》批复后24小时内,应制作《违章处罚决定书》送当事人或处罚单位。《违章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章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罚结论、申请复议期限及其受理部门地点、罚款交纳地点、银行账号、期限、决定书制作及签发人,并加盖同级市容委公章。   第二十条 经市容监察部门查证属实且需整改的违章案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时必须复查。拒不整改的,视为再次违章,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处罚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履行《违章处罚决定书》。被责令整改的违章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办案部门按规定需要上报的案件,不得隐瞒不报。经上级审批的案件必须按审批结论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误或执行受阻,应及时如实向上级汇报,请示复核,未得到停止执行通知前,原决定继续执   第二十三条 违章工具、物品及当事人遗留物品的暂扣、暂存应制作《暂扣物品凭证》或《罚没物品凭证》,经承办人员和物主验明无误后签名,将其中一联交物主收存,承办人员自留一联,一联随物入库交验收人,一联存档备查。其收存罚没物品的管理按专项规定办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一律交同级财政,市容监察部门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拨给。案件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视为结案,办案人员应将执行结果及执法中材料在7日内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经立案审结的卷宗一卷一案,按目立册、分类管理。年终,必须把全年档案送区、县(镇)市容监察部门归档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的,自接到《违章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市容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处理部门接到申请复议副本之日起7日内应将有关案卷全部移送复议机关并提交答辩   第二十七条 各类复议案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市市容委备案,并在复议案件结案之日起3日内将结案情况报告备案管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同级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期制作《答辩书》参加应诉,或指定所属市容监察部门代为应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提出申请复议或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处罚(复议)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因案件查处收存的物品,在未进入全面执行时不得先行处理,但属腐败变质等必须进行及时处理的例外。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原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限期整改无效或拒绝整改的,市容监察部门可依法实施强制代为整改。当事人无力当即整改的,市容监察部门有权执行各种强制整改措施。强制代为整改还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为制止突发性污染的发生和控制及消除已发生的污染。   因强制整改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在整改执行完毕后48小时内结清账款,由被执行者承付。被执行者拒付的,作出强制执行的市市容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立案案件的强制代为整改应经市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后,市容监察人员方可执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可以当即实施的强制性执行例外。执行结果应制作《强制执行报告》,如实记录被执行者违章及其整改情况、决定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单位、人数、时间、地点、结果及物资善后处理、费用结算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情   第三十三条 上级市容行政部门对下级市容行政部门或上级市容监察部门对下级市容监察部门(人员)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程序的决定、行为,有权通过案件复查评议,予以变更、撤销或指令退回重新审理。   第三十四条 案件承办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回避与否,由本级市容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部门决定或本级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回避条件的监察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讨论、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本处罚程序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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