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1997)
颁布机构: |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合肥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7/06/07 |
颁布日期: |
1997/06/07 |
颁布机构: |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合肥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7/06/07 |
颁布日期: |
1997/06/07 |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全部烟花爆竹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