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1997)

颁布机构: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7/06/07 颁布日期: 1997/06/07
颁布机构: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7/06/07
颁布日期: 1997/06/07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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