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1997)
颁布机构: |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合肥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7/06/07 |
颁布日期: |
1997/06/07 |
颁布机构: |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合肥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7/06/07 |
颁布日期: |
1997/06/07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