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监测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6/05 颁布日期: 2006/06/05
颁布机构: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6/05
颁布日期: 2006/06/05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监测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6〕56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监测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监测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附: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检测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检测车的管理,规范药品检测车的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成立药品检测车运行领导小组,实行局长负责制,负责对药品检测车运行和管理的领导。   第三条 药品检测车配置在市局,由市局稽查处负责药品检测车的日常管理、调度和运行。   第四条 药品检测车的运行管理经费单列,相关处室应加强协调,确保药品检测车正常运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药品检测车运行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药品检测车运行和管理的领导工作;   2、负责对药品检测车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药品检测车运行和管理经费的落实及经费开支情况的管理;   4、负责药品检测车运行和管理中的协调工作;   5、负责药品快检人员的培训工作;   6、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决定性事宜。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药品检测车运行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药品检测车的维修工作;   2、负责药品检测车的油料供给工作;   第七条 市局稽查处药品检测车运行工作职责:   1、负责药品检测车的保管、养护工作;   2、负责督促驾驶员做好药品检测车和车载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   3、负责药品检测车的调度工作;   4、负责药品检测车所配发仪器调试和的保管工作;   5、负责药品检测车运行中管理的工作;   6、负责药品检测车运行所需试剂、器具、用具等配置工作;   7、负责药品检测车车载仪器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保养工作;   8、认真研究探索运行模式,及时总结成功做法;   9、其他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药品检测车属药品快速检测专用车,仅限于监督管理排查抽样使用,不得作他用。   第九条 药品检测车车载仪器设备除开展快速检测时正常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车载笔记本电脑等贵重设备应及时拆卸,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车载仪器设备非经过培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和使用,否则,造成仪器调和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车载笔记本电脑除规定安装的软件程序外,严禁安装其他软件程序。   第十三条 药品检测车实行专人驾驶,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   第十四条 驾驶员负责药品检测车和车载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服从调度,听从安排,未履行相关手续,不准出车。   第十五条 车辆不使用时,应停放在指定的库区内,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协助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做好安装、拆卸及填写加油、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洁、维修和安全工作,做到车辆性能运转良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药品检测车管理和运行费用单独核算。 第四章 车辆调度   第十九条 市局稽查处需要使用药品检测车在市区工作,使用人员应填写《药品检测车使用申请单》,详细写明使用时间、到达地址等内容,一式二份,经市局稽查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长领导审批后,驾驶员凭审批的《药品检测车使用申请单》出车。需要使用药品检测车到县区工作,须经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各县局需要使用药品检测车,填写《药品检测车使用申请单》,详细写明使用时间、到达地址等内容,一式二份,由县局签署意见后,经市局稽查处负责审核后,报市局分管局长、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车辆使用人员和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出车时间和到达地址使用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线路的,必须向市局车辆管理组负责人汇报,经批准后方可改变。 第五章 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快检人员应根据需要配齐药品检测车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器具、用具等,并随时补充,确保药品检测车能够随时运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药品检测车所需检测用试剂、器具等由药检所和稽查处快检人员拟订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药检所采购,费用由市局从药品检测车运行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运行前,检测人员应将仪器设备安装到位。   第二十五条 车辆运行使用中必须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快检人员跟车从事快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药品检测车运行使用中,检测人员应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车辆使用完毕,检测人员应及时拆卸有关仪器设备交保管人员保管,并补充试剂、器具等。   第二十八条 县局使用药品检测车,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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