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
颁布机构: |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合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机构: |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合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日期: |
2008/05/29 |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合建设[2008]24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委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尚无国家标准的同类型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以下简称饰面砖系统)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采用饰面砖系统时,必须确保其安全性、耐久性和稳定性。在进行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时,除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外,尚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6m。
第四条 当饰面砖系统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及相应标准、规范时,建设单位必须对所采用的饰面砖系统,组织邀请5名以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编制组成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饰面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各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和饰面砖系统安全性的构造措施。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饰面砖系统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饰面砖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施工企业应编制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和经审批合格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应选择原材料质量稳定、施工经验丰富、技术力量强的系统材料供应商。结构验收前应在施工现场做系统样板并按规定的指标要求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饰面砖系统组织专项验收并对安全性负总责。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对饰面砖系统进行维护。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审批施工技术方案,对进场材料、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和安全控制。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饰面砖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巡查力度,对质量有怀疑时应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法定检测。在耐碱玻纤网格布、热镀锌电焊网、锚栓等隐蔽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系统应按《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144规定,经过耐侯性、耐冻融、抗风压、抗震性等安全和耐久性试验,当系统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类试验。饰面砖系统保温材料抗拉强度不应小于0.12MPa,饰面砖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0MPa。
第十二条 聚苯板的表观密度应控制在25kg/立方米至35kg/立方米之间,压缩强度应为150kg/立方米,尺寸稳定性应≤0.3%。聚苯板与基层的粘结面积不小于60%。
第十三条 饰面砖系统组成材料应确保相容性。面砖质量不应大于16kg/㎡单块面砖面积不得大于0.01㎡;面砖吸水率不应大于6%。
第十四条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应采用直径0.9±0.04mm热镀锌电焊网和机械锚固措施;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应采用加强型耐碱玻纤网格布(应满足拉伸断裂强力≥3000N/50mm、涂塑量≥20g/㎡、ZrO214.5±0.8%和TiO26±0.5%等)和机械锚固措施。在C25混凝土基层中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25mm,单个锚栓的抗拉承载力≥0.8KN。锚栓的数量应满足:高度20m以下不少于7个/㎡20-40不少于9个/㎡。
第十五条 饰面砖必须使用专用的粘结砂浆粘贴,采用双涂法施工,确保粘结面积100%。饰面砖系统应结合立面设计合理设置保温层伸缩和饰面砖分格缝,伸缩缝和分格缝的竖向和横向间距均不应大于6m。面砖缝缝宽不小于5mm,并应采用柔性、耐候的防水材料勾缝处理。
第十六条 饰面砖系统高度20m以上每隔一至两层应采用托架加强,托架应满足荷载设计、防腐和耐久性要求。
第十七条 保温系统材料应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徽省建设科技成果项目推广证书”,并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