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合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9/01/31 颁布日期: 1989/01/31
颁布机构: 合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9/01/31
颁布日期: 1989/01/31
合肥市关于贯彻《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规定 (1989年1月31日)   一、为贯彻《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细则(试行)》,切实加强对本市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统一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促进我市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含三县一郊)经营各种机动车辆维修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凡申请经营机动车辆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证明,个体户(含联户)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件或证明,到市(县)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处(所)申请填写“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登记表”。   (二)市(县)交通运输管理处(所)对照开业条件对所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审定其维修类别。申请在市区(含郊区)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者,均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发给“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申请在三县经营机动车辆大、中修者,由县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发给合格证;申请经营机动车辆小修或专项修理者,由县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合格证,并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申请经营者凭“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四)申请经营者凭“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再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五)申请经营者凭“合格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公章。   (六)申请经营者在上述手续办理结束后,可向当地银行申请开业账户。   四、从事机动车辆大、中修维修业务的企业可挂厂名牌;从事机动车辆小修和专项修理的企业只能挂××服务部或××修理部的名牌。   五、凡大修车辆进厂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协议,修竣出厂时,承修方应向用户提供车辆出厂检验单和使用材料配件明细表等技术资料,经市机动车质量监督检测站测试合格并发给“维修合格证”方可出厂。   六、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各种车辆质量监测单位,均应纳入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部门的指导。   七、全市各种机动车辆配件供应单位,均由交通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对其供应配件的质量、标准和价格负责协调监督。   八、对违反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卖、出租“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或无“证照”私下承接车辆维修、私自经营不合格机动车配件以及乱开、代他人开维修发票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予注销其“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   九、已持有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审查和履行开业手续。对暂不符合开业条件和手续的,根据其所缺项目限期改进和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者,由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让其转产或吊销“营业执照”,取消。   十、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与《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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