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6)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6/06/29 颁布日期: 2006/06/29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6/06/29
颁布日期: 2006/06/2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猎捕省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