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10/20 |
颁布日期: |
2004/10/20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10/20 |
颁布日期: |
2004/10/20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修改为:“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