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4/10/20 颁布日期: 2004/10/20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4/10/20
颁布日期: 2004/10/2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修改为:“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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