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2004)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4/10/20 | 颁布日期: | 2004/10/20 |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4/10/20 | 
              
              	| 颁布日期: | 2004/10/20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修改为:“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