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安徽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10/12 颁布日期: 2010/10/12
颁布机构: 安徽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10/12
颁布日期: 2010/10/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皖政〔2010〕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现就《规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划》是指导全省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形势日趋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全省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二、尽快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基础上,尽快组织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按法定程序报批。各地在修编工作中,要将《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逐级分解落实,不得突破;要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要努力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预期性指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做好宣传发布工作,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等向社会公告,保障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权。   三、强化《规划》的实施管理   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大对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力度,切实保障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等重点地区以及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要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依据《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大《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规划》行为。   四、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各地要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五、加大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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