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化标准
颁布机构: |
安徽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3/09/29 |
颁布日期: |
1993/09/29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3/09/29 |
颁布日期: |
1993/09/29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化标准》的通知
(1993年9月29日 政办[1993]61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绿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自1990年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规划目标以来,全省已造林绿化1385.6万亩,占规划任务1594万亩的86.9%,有8个地(市)、67个县(市、区)通过了验收,提前实现消灭宜林荒山的目标。但是,实施“五八”规划后四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在抓紧完成宜林荒山造林任务、向绿化目标前进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搞好资源林政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巩固扩大绿化成果,不断提高绿化水平,确保绿化安徽的战略目标如期实现。
安徽省绿化标准
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战略规划,不断巩固、扩大绿化成果,充分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一、林业用地绿化
1、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全县(市、区)有林地、灌木林地、新造未成林地(含封山育林地)面积之和占林业用地面积:平原地区达到95%以上,山区、丘陵区达到90%以上。疏林地占林业用地面积不6%。
2、土壤瘠薄的林业用地,其灌草覆盖率达到60%以上。
3、坡度25°以上的山场基本绿化,或建有固定的水土保持设施。
二、道路绿化
1、铁路:本县境内路段的绿化长度达到适宜绿化里程的90%以上。
2、公路:国道、省道和专用公路绿化长度达到适宜绿化里程的90%以上。
县乡公路绿化长度达到85%以上。道路绿化做到树种配置、株行距合理和林相整齐,株数保存率达到90%以上,不适宜植树的地方种上花草。
三、城镇绿化
1、绿化覆盖率:省辖市城区达到30%以上,县(市、区)地区达到25%以上,县城以外建帛镇镇区达到20%以上。
2、公共绿地:省辖市城区人均面积达到7平方米,县(市、区)城区人均面积达到5平方米,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人均面积达到3平方米。公共绿地的绿化率达到95%以上,街道两旁按有关规定合理绿化。
3、专用绿地: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和驻军等单位院内(营地)和集中居住区专用绿地的绿化率达到95%以上。
四、村庄绿化
农村居民点周围宜林空地都栽上树木或种上花草,绿化覆盖率平原圩区达到30%以上,丘陵地区达到20%以上,山区因地制宜地种植树木和花草。
五、江河、湖泊、沟渠绿化
江河两岸、大中型水库和湖泊周围宜林宜草地全部造林绿化,建成各种防护林,沟渠绿化长度达到适宜绿化长度的90%。
六、农田防护林网建设
凡适宜地区均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防护林网面积,淮河以北达到适宜建设面积的85%,网络最大不超过300亩;淮河以南达到70%,网络依其地形地貌顺其自然,最大不超过400亩。
七、其他部门绿化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考核。全县(市、区)林业用地地类面积以近期森林资源清查为准。
九、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