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通知(1985)
颁布机构: |
安徽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1985/03/17 |
颁布日期: |
1985/03/17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1985/03/17 |
颁布日期: |
1985/03/17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
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通知
(1985年3月17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须发的《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皖政[1982]139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三、四款涉及干部处分审批程序的部分暂作如下补充:“劳动部门在审批事故处理报告时,凡涉及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任命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劳动部门同决定处分的机关的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其他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