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通知(1985)

颁布机构: 安徽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1985/03/17 颁布日期: 1985/03/17
颁布机构: 安徽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1985/03/17
颁布日期: 1985/03/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 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通知 (1985年3月17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须发的《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皖政[1982]139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三、四款涉及干部处分审批程序的部分暂作如下补充:“劳动部门在审批事故处理报告时,凡涉及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任命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劳动部门同决定处分的机关的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其他按原办法执行。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