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皖经运行〔2007〕292号) 各市经委(工经委)、环保局: 为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7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十一五”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包括:落后企业、落后生产线、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置,以下简称淘汰落后产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标准为: 1、造纸行业。主要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适用GB355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的(适用《环保总局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 2、酒精行业。主要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适用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3、味精行业。主要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生产企业(适用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4、柠檬酸行业。主要淘汰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适用GB19430-2004《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目标任务 依据《通知》下达我省的指标任务,在调查摸底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十一五”期间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如下: 1、造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21.17万吨,其中2006-2008年分别淘汰4.6万吨、5.83万吨和7.74万吨,2010年淘汰3万吨; 2、酒精行业:淘汰落后酒精产能11.8万吨,其中2006-2008年分别淘汰2.6万吨、9万吨和0.2万吨; 3、味精行业:淘汰落后味精产能0.1万吨,其中2006年淘汰0.1万吨。 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分行业和分企业计划详见附表。 三、工作要求 1、各市经委(工经委)、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淘汰落后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已明确的分工,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任。依据各行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督促有关区、县及部门和企业明确落后产能淘汰时间、淘汰方式(停产、拆除、关闭、转产、重组)和要求,限时按期淘汰。 2、各市经委(工经委)、环保局要加强与工商、质监、价格、金融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对按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产能,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价格部门对限期淘汰的落后企业在淘汰期限内,应实行差别电价、水价;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按高额实行经济处罚;质检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 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而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含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味精生产线),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停。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严禁落后产能异地转移,坚决杜绝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3、各市经委(工经委)、环保局要履行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查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属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和计划落实情况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落后企业退出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管理渠道定期上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 4、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中,要准确理解和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协调解决好合规企业关停后职工安置、债务处理、设备拆除费用及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 附件:1.安徽省“十一五”淘汰落后酒精产能计划任务分解表(略) 2.安徽省“十一五”淘汰落后造纸产能计划任务分解表(略) 3.安徽省“十一五”淘汰落后味精产能计划任务分解表(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