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1/15 |
颁布日期: |
2008/01/15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1/15 |
颁布日期: |
2008/01/15 |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皖经电力〔2008〕18号)
各市经委(工经委)、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
(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健康发展,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并网运行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煤矿瓦斯)、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事业单位,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是指利用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填埋气化发电、沼气发电)等发电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
二、并入电网运行的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组单机容量500千瓦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二)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燃料(原料)限定国家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可再生能源范围内,燃料(原料)发热值、使用比例等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并属于就近利用;
(三)对发电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四)项目建设按管理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三、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接受电网企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具备并网技术条件,服从电力调度指令。
四、电网企业应当为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接入系统提供便利条件。综合利用电厂的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可再生能源电厂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五、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规定验收电厂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并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电网的稳定和电厂的正常运行。
六、可再生能源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其它具有调节能力的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
七、公用独立的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纳入全省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范围。电网企业应及时与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对其按计划所发电量全额收购。
八、企业自备的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对确有需要上网销售的富裕电量,经企业所在市经委会同电网企业核定电量后,电网企业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
九、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上网销售电价(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富裕电量上网销售),按国家电价政策和管理权限,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十、各级经委要认真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工作,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并网运行规范管理及上网交易电量、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惠政策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政策的资格,并按有关常规小火电的规定处置。电网企业应停止执行《并网调度协议》,停止收购其上网电量,并追回优惠价格差。
十二、本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